在法院裁判文书没有生效以前,谁敢说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楼主也太主观片面了一点,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由公检法一手包办,那么必然导致大量的冤***错案发生。
举个简单的案例:上个月一个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案件,拿到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函的时候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了,量刑2-4年,罚金25000元,而且开庭时间都确定下来了。按道理来说吧,辩护律师基本上无所作为了,也就是走走过场。可是我去检察院阅卷以后,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了如下问题:1、被告人系接到派出所的电话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投案,而起诉书认定为抓获;2、被告人到案以后,向刑侦人员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信息,具有立功表现,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被告人并没有向公诉人告知这些情况。回所以后,第二天就将上述情况以律师意见书的形式提交给承包检察官。后来开庭,立功没有被认定(公安机关无法核实),但是抓获改为了自首,这一来一往,刑期少说也会减轻6个月左右,对被告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很多网友不知道多判6个月与少判6个月的区别,不但少受6个月的处罚和劳动改造,一个成年人,花6个月去打工赚钱,少说也能赚几万块吧。援助律师,没有收你一毛钱,帮你减轻了6个月的刑罚,这难道不是辩护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和争取,定个抓获从重处罚,被告人能怎么样呢?
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刑事辩护还有实质意义吗?
当然有了。一个完整的、公平的案件,必须要事实确是充分,适用法律必须正确。所以,刑事辩护的意义非常重大,就比如比喻的杀人一案,不能从当事人杀了人而定***罪处罚。还有很多情形需要界定,是故意***?过失***?还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为民除害?这牵扯到一个辩证的逻辑。这就需要从各个方面深入的思考、研究,需要辩护人的法律储备、辩护经验和辩护人的睿智,能够化解对被告人不利的方面,争取为被告人做罪轻、无罪甚至有功的辩护,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种说法经常在判决中甚至很多已证明是冤***错案的判决中出现。是否达到了关键看你的立场和认定的标准。公检法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辩护角度看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脱离具体案件,不能在未研究案卷时轻易表态。请律师是基于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保障,不一定非要达到某种结果。因为不少案件,请不请律师,结果都一样。
实事求是地讲,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极小,极小,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极高,极为谨慎,这也是刑事律师远没有民事律师赚钱的重要原因。不过,刑事案件也需要请律师,毕竟冤***错案古今中外都有,无论司法制度如何改革,法官如何严谨,都会出现冤***错案,毕竟人都会犯错,即使有律师参与一样会造成冤***错案,但是这个概率相对会降低一些(我对此抱怀疑态度,但是书上就这样教的)。
律师并不代表公平正义,律师只是代表他所辩护方的利益,虽然律师也有***,但是从制度上来讲,必须要有这个环节,毕竟这样才能让法庭显得更公平。事实上,律师的弊端也很大,所以古今中外对律师极为不耻,中国古代称其为“讼棍”,也不是没有道理的,这也是中国古代律师只能替人写状纸,而不能代为出庭的根本原因。
中国要全面国际化,律师制度自然需要建设,毕竟要同国际接轨,这也是文化融合的体现。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2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