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将出资份额对应的股份登记在他人名下,不对外显示股东身份,但实际享受股权收益的一种股权治理模式。
在我国,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结合我国《民法总则》《公司法》《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最新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说说股权代持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际出资人必须完善、保存好实际向公司出资的证据。认缴出资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纪要中要有体现;实缴出资的,要将向公司出资的凭据、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明材料保存好。
二、实际出资人必须与代持人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合同》,明确实际出资份额、实际享受股份收益等内容。
三、必要时,实际出资人应当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签订《告知函》等方式,使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四、必要时,实际出资人应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虽然股份不登记在其名下,但通过实际参与经营,使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最后,实际出资人在条件成就时,应当及时显名,成为真正的显明名股东,履行股东职责,确保其实际权益。
明确下题目的意思是:A要对外转让股权给B,但是股东会拒绝其对外转让,A为了达到对外转让的目的,让股东C代替B受让该部分的股权,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很多答者认为这个无效,但是我倒是认为这个合法有效或者说因为很难举证证明A转让给C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所以有效。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之间可以随意转让各自的股权给内部其他股东,没有任何限制。据此A将股权转让给C的情况下,从形式上来看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如何举证证明A转让给C是恶意串通?这个实务中来看,几乎不可能举证证明,除非股东C反水,直接将AB和C自己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事实进行自认,否则很难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这里还存在一个逻辑问题,既然A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被股东会通过的情况下,为何不自己直接和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却还要大费周章的将股权转移到C名下后,再由C代替B持有该部分的股权?实务中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操作。
谢谢邀请,首先,第一点,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程序简单,手续方便,无须股东会同意。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仍须关注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第二点,小股东如何应对呢?有三步走
1、知情权
在公司法中已经明确写明了股东可以查阅并***的有公司章程、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会计报告等。重点是会计报告,一般情况下是指公司的三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表决权
表决权就是投票权,也就是对股东***议事项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当然,也可以弃权。表决权的基本原则就是一股一票(在部分境外地区可能有区别,如AB股等),这样就体现出了平等。不过,***如D公司为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名股东,分别持股60%、20%、20%,若成立3人董事会,股东根据持股比例提名董事,然后股东会表决,如果按照传统的一股一票,依次对每一名提名董事进行表决,大股东就可以耍流氓了,小股东提名的全部投反对票,自己的全部投赞成票,这个时候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大股东自己提名的。
但是如果***用累积投票制,就会有不一样的结果。累积投票制简单理解就是,对所有候选董事同时投票,股东可以集中把票投向一个人。这个时候,如果两名小股东联合将所有的票投向一个能代表他们利益的人,这个时候,他们就能选出一个自己的代表。***设选3名董事,大股东手中有60票*3=180票,小股东手中有(20+20)票*3=120票,投票后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理论上小股东可以获得的席位=(20%+20%)*300*(3+1)/(300+1/3+1),也就是说,至少可以获得一个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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