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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在婚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的财产,不能够直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出来分割。
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属于个人的一项收入。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中,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含了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离婚分割,只涉及到双方各自在婚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任何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分割。
双方离婚时,首先要区分出夫妻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哪些是婚前收入,哪些是婚后收入。婚后收入部分,双方共同分割——原则上均分差额。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不能直接分割公积金账户中的钱。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扩展资料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或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接近20年的律师,这类案件也代理过不少。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薪金、报酬、生产经营所得、投资的收益、接受赠与、继承等等几乎所有进项,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本质上也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当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并不是离婚时公积金账户里所有的金额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住房公积金是逐月支付的,并不是婚后一次性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只是婚后所得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孳息,婚前所得的部分仍然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它需要达到法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可以提取,在离婚的时候,往往还不具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因此,一般不可以强制提取出来每人一半。
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通常的做法是,住房公积金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仍然归属于与名下这一方,再由这一方向对方补偿相当于公积金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一半的金额,或者在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予以相应的考虑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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