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可以要几年的加班费,目前的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是适用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支持一年。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而支持申请仲裁前一年的加班工资。
二是支持两年。即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的工资支付记录(工资支付台账)备查,故支持申请仲裁前两年的加班工资,且对于该两年内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对具体的加班情况、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是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即认为加班工资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劳动报酬”的范畴,只要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内主张加班工资的,则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在举证证明责任问题上,一般认为申请仲裁前两年内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对具体的加班情况、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仲裁两年之外的加班工资,则由劳动者承担完全的举证举证责任。
原则上全部加班费都可以要求,理由如下:
看到网上有说只能追1年的,也有说可以追2年的,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为什么有人说只能追1年的?
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的仲裁时间为1年,所以有很多人误认为只能追索1年的加班费。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是从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只要是没有离职,那么就不受仲裁时间1年的规定,可以追索离职前的所有加班费。
为什么有人说只能追索2年的?
因为,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义务保存2年之内的工资支付台账,即2年之内是否有足额支付加班费需要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一般***纳劳动者的说法。
而劳动者想追索2年之前的加班费需要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否则仲裁委不会支持。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件劳动者基本举证不了,所以大部分人只追索2年内的加班费,进而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只能追索2年的加班费。
综上所述,劳动者可以追索全部上班期间的加班费,只要你能提供证据;并不是只能追索1年或者2年内的加班费。
加班费应该确切称为加班工资。既然是工资就要注意以下几点: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加班工资都可以主张,但必须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1年内向仲裁委员会主张,但是如果劳动者能证明自己在一年能向法院或劳动监察主张过的记录或者出现不可抗力阻止了仲裁的进程则可能存在时效中止的情况,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仲裁时效可超过1年。或者在时效到期前6个月向***或劳动监察主张过的记录则可能存在时效中断的问题,时效可能从新计算,此种情况仲裁时效可超过1年。2、加班的证据由申请人提供,但能证明证据由企业掌握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比如,劳动者只有加班通知的复印件,原件由企业掌握可要求企业提供原件。但很难实现。3、即使劳动者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劳动法规定如果企业要求加班必须有加班通知。很多情况下企业是不会下通知的。故,此种情形下是无法获得加班工资的。4、劳动者掌握企业要求加班的书面证据吗?你有加班的书面证据吗?还在时效期间吗?如果缺少以上任何一点,那就自己加给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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