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因为一起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裁决,在写裁决书时,哪些内容,可以不写呢?
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就可以不写,其他诸如仲裁请求、仲裁结果、仲裁费负担、仲裁日期是必须写的,一是体现仲裁合意优先的特点,对于可写可不写的内容,把决定权 交给当事人,二是仲裁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不写这两项内容,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这一点与法院的判决书有明显区别,判决书不能省去这两项内容,民事审判恰恰是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
关于仲裁裁决的作出方式:可合议、可独任。合议由3名仲裁员集体说了算,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三个人各执已见,那就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独任因为只有一名仲裁员,就他自己说了算。
关于仲裁裁决的种类:有先行裁决。也就是说,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把已搞清楚的事实先裁,不用堆到一起裁;如果没有先裁,那就把所有事实搞清以后,进行终裁。当然也可缺席裁决,前提是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来,或者来了以后中途又悄悄溜了。
还有一种合意裁决,指根据当事人和解达成的协议或者仲裁庭调解达成的协议作出裁决。
需要说明的是,仲裁裁决如果不是原则性错误,只是文字、计算错误,或是遗漏了已经裁决过的事项,可以进行补正, 一是当事人发现错误,三十天内提出来;二是仲裁机构自己发现补正,不受时间限制,补正后的裁决是原裁决组成部分,不影响原裁决书的效力。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2359.html
上一篇
正规法律咨询企业案例
下一篇
离婚案诉讼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