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都是律师,但是要根据律师不同的身份来分析。
1、实习律师阶段,实习律师要在律所中选择5年执业以上的律师作为指导老师,通常是可以指定两位,实习期是一年,期间实习律师可以在律所中办案,如审批案件、起草相关文件等,但是对外基本上是要执业律师带着,也就是通常说的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办案。而律所在制度上会和实习律师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工资等内容,但现实中实习律师基本上就是和指导老师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工资、做事情等等。
2、专职聘用律师,这类律师是区别于合伙人的称谓,律所一般也会和聘用律师签订聘用协议,按照律所的规章制度,由律师对外开展业务,并按照相应比例提成。
3、合伙人律师,这类人是律所的经营者,很多律所的制度,例如分成比例,行政、内情人员工资待遇等内容都是由合伙人商量确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概括:律所就是合伙人的,合伙人就是老板。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并统一入帐。由此可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律师因为开票不及时离开律所、或是因为对账不清离开律所,又或是因为接案顺序先后,而产生利益冲突离开律所...一直以来,律所要规范管理、规避风险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依靠员工的自觉性、纸面上的制度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律师办案被律所行政流程所牵绊,激发了律师与律所之间的矛盾。
艾特律宝为了让律师工作更高效,降低律所运营管理风险,把“管理引擎”与律师“业务引擎”融合闭环,打造“云端智慧律所”与“律师智慧助理“,使律所有效管理与提高律师办案效率和谐统一,彻底颠覆落后的管理与工作模式,引领律师工作方式变革,为法律服务赋能。
随着2019年社保改由税务局征收,律师与律所的关系再次摆到了人们面前,再加上有地方司法厅要求律师年检的时候,必须提供在税务局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给年检!
于是乎原来律师想转所不脱一层皮不可能达到目的,现在好了律所主动让那些没有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多的律师转所,非要留下来的,先将未来一年的社保交到所里。
之前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主体,就是因为律所没有在工商局和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律所不用怀疑,是一个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能在税务局给律师开立社保账户。
二、律所的行政***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律所不光是有律师、合伙人,还有行政财务人员,比如前台接待人员、办公室人员、财务出纳等人员,这些人员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律所给这些人员发工资,因此这些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首先,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三个以上的执业律师,并且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合伙人组成。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用一个人的[_a***_]命名。如: 周润发律师事务所。相比之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极少数的律师事务所。
其次, 律师无论在合伙或者个人的律师事务所。也分为两种; 一种叫薪金律师, 一种叫提成律师。
薪水律师每天按时上下班,完成部门主任交给的工作任务,按月领取工资而且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的律师; 而提成律师则是按照所里规定交纳一定的基本管理费用。工作时间相比较来说自由一些, 按自己的业务提成获取收入的律师,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
最后,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由律师事务所同委托人签订合同委托合同,并指派律师完成委托工作。律师事务所按照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并且出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多样,但不复杂。
1、一般合伙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也有的登记为合伙人但不是真正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在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的律师,俗称工薪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之前是劳动合同的关系;
3、在律师事务所中提成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劳务关系。
提成和领取工资都属于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方面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需要交纳养老保险,所以不管工薪律师还是属于劳务关系的律师都是交纳养老保险的,只不过工薪律师的养老保险是律师事务所给交纳的,劳务关系的律师是自己交纳的。
不管哪种分配制度的律师,在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上是一样的,都是受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指派律师。
公司制和合伙制区别主要在承担有限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当然税收、管理等当然不一样。但主要的还是适用性问题,主要是资本下聚集下的合作适合公司制,主要是人才聚集下的合作适合合伙制,所以当前律师法不允许公司制是有道理的。
合伙律师所、个人律师所承担责任是无限责任的。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是有限责任的。我国实行合伙与个人律师事务所是要加重律师事务所的责任负担。中国目前诚信体系不完备,法律服务的严肃性,决定了我国律师所只能总体***用合伙与个人所占主体地位的格局。实现这个体制的目的是加强律师及律师所的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所,加大律师所、律师的责任感。律师服务的个体性质非常突出,表面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其实就是律师的服务。律师所责任的无限性,可以督促律师所对律师的管理。
律师和会计师是是一个以专业能力,就出具相关文件,或者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职业。
合伙制的特点是要求服务提供方为其提供的服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至于他要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为其因其服务错误导致服务接受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和会计师需要为其提供的服务,更加尽职尽责。
公司制的特点是承担有限责任。总之公司制有一个责任的边界,而合伙制却没有这个边界。
因此像国内建筑工程监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建设评价也应当***用合伙制。现在的公司制,导致大量挂证的存在,如***用合伙制,相关文件签字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现在挂证的存在。
学习外国的律师制度。实际上又在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三权鼎立等核心安排方面,学不来。英国已经突破了,可以公司制,甚至于可以上市。英美法系下的律师所,个人制、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公司制都有,后两者打开了律师所全球化的通道。连会计师行业也是这样,总是由英美法系先突破,原来把普通合伙奉为圭臬,后来为了开拓市场,也推行公司制,从而取得全球垄断地位。上面回答,凡是认为律师行业为了公平正义才不实施公司制、律师行业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观点,我认为,是过于美化一个行业、过于道义化要求一个行业,也不符合律师行业发展轨迹和趋势,对律师行业也不是真正有利,对中国律师走出国门也不利。
啊 不是啊 有些事务所已经该成公司了 主要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 合伙制是无限责任 审计属于高危行业 为了表示自己的责任感 所以很多事务所没该 最多改为特殊合伙就是签字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没责任的承担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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