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所以,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主动要求提出意见就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主动发表意见、特别是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非常重要。
辩护律师既要根据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更要分析其是否符合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也要结合其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家庭的特殊情况、身体状况等方面来阐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会认真参考律师的辩护意见。一旦意见被***纳,侦查阶段就取得了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所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要积极主动,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律的正确实施,进而把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发”,起源于英国的司法制度,原因很多,有的说是中世纪英国的司法人员极度劳累导致秃顶,戴***发掩饰;也有的说是为了凸显法庭的权威,以***发和法袍营造公正的氛围,莫衷一是。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司法制度里有沿袭,***作品里经常看到戴***发开庭的场景,但19***年后成立的终审法院,法官已经不戴***发了。但不管怎样,我国的司法制度里是没有这些规定的,因此我们身边刑事案件的开庭是不会出现“***发”的。
控方:公诉人;辩方:律师;审方:法官。法官先宣布开庭,核实被告人身份,宣布参与庭审人员,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之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围绕案件事实讯问被告人,掌握被告人认罪态度,此后,辩护人、法官会依据自己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都没有要问的了之后,就开始由公诉人举证,于公诉方而言,这是证实犯罪的过程,于被告人、辩护人而言,如果认为控方证据不属实或对己不利,可以反驳,发表质证意见,同理,接下来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公诉人照样可以反驳、质证,在这个“小交锋”过程中,法官中立听取,考量控、辩双方谁更“有理”。之后进入第三个阶段: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真刀真枪”的干了,公诉人指控犯罪、律师做有罪、罪轻或无罪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法官掌握时间和轮数,以双方没有新的意见及法官已经听明白双方的观点为结束节点。第四个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谈谈“认识”、“感想”,让法官最后确定一下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最后,休庭合议,等待判决。
大部分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因此,个人只要提交身份信息,都是可以旁听的,并且根据需要,有的案件开庭也是可以网上同步直播的,处处体现着案件的公开、公正、透明,除接受专门机关监督外,更要接受民众、社会、媒体等的全方位监督。因为,程序规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比如开庭的各项程序、被告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等等,司法人员的主观性和裁量性都很小,只有把这些程序规则都“做到位”了,把该给被告人的权利都“给到位”了,才能切实保障案件实体公正,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最大限度的避免冤***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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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的***发在中国的大陆地区不需要佩戴,但是在我国的香港地区会佩戴。
刑事案件开庭并不像电视剧中演的那样充满戏剧性,如果您想感受一下可以携带居民***到您当地的***旁听,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允许旁听的,也可以打开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案件直播的视频资料
不用带***发,但很多***要求穿律师袍。从律师的角度谈庭审的体验,如果律师打的是“一场有[_a***_]的仗”,庭审是紧张、紧凑的;相反的,如果律师不阅卷、走形式辩护,庭审其实是很轻松的。
当然中国是没有陪审团的,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定性都是法官说了算,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能会上审委会讨论。当庭宣判的案件不多,但是我们也碰到过,当庭宣判的案件,通常对被告人的判罚比较重。为什么呢?法官既然能当庭宣判,说明判决结果在开庭前基本已经确定了。
律师是坐在“辩护人”席位上,不会像国外电影中那样走来走去,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生动,法庭不允许。
刑事案件,律师如果充分阅卷,当庭需要提出充分的质证、辩护意见,庭审是很紧张的,因为你要随时把握公诉人举了什么证据,提了什么意见,才能针对性的作出回应。对于那些不阅卷的律师,庭审则很简单了,质证基本不用,辩论时简单说一下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也完全可以混过去。
刑事案件庭审的实质环节包括(细节不在详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
一、法庭调查的核心是通过发问、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1.公诉人、法官、辩护人会依次向被告人进行发问(讯问)。对于辩方来说,应通过法庭发问让当事人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但发问方式不宜过于直白,否则会让法庭觉得当事人、律师在演双簧,效果不好。
2.控辩双方依次举证、质证。就辩方而言,最好的质证是当事人对证据本身提出意见(事实部分当事人最清楚),律师对证据的效力、证明力发表专业意见(从法律的角度发表质证意见)。
二、法庭辩论环节一般是两轮,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等多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当庭辩论。但是相同的辩点和意见,律师应尽量避免重复赘述,否则会被法官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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