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不公开审理是原则,公开审理是例外。
例外情形,主要指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协议公开。注意,开庭审理不等于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仲裁庭,由仲裁员主持,当事人参与的审理方式,但不代表就公开,不公开就不允许他人旁听、媒体报道。
仲裁,可以合议制,也可以独任制。合议制,当事人各选一位,或各自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位,第三位共选或委托主任选,第三位是首席,形不成多数意见,就首席说了算,也可以独任,当事人共选,或委托主作选。
需要说明的是,仲裁员在开庭时,角色虽然和法官类似,但不是专职人员,可爱也非公职人员,他们平时的身份可能是律师、法学教授、会计师、技术专家等。他们的仲裁权力也不是来自国家赋予,而是当事人授予。
仲裁裁决作出后,就生效了,所谓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服,没有什么上诉途径,只能在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仲裁调解书不能申请撤销(因为调解的前提,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地行的,不能出尔反尔,自己打自己的脸)。而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你得有足够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才行,比如是否有仲裁协议、证据是否有***、是否超裁(比如人身关系、行政争议是不能仲裁的)、是否程序违法等。
法院裁定撤销仲裁后,当事人可以再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也可以起诉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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