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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团队办案,刑事辩护团队办案流程

  1. 刑辩律师有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2. 如何看待“没有律师愿为N号房事件主犯赵博士辩护”?

刑辩律师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做为刑辩律师从来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只有辩护意见力度、强度大小问题!公、检机关承办的任何案件绝对不可能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刑辩律师总能从中找到案子的漏洞、突破点,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针锋相对,充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刑辩律师有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如果律师有一定水平,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存在,也就是说,要想找辩护意见,绝大多数案子都会找到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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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例如,即便是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量刑并不是铁板一块,往往是某年以上某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底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可以找到很多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即便是犯罪情节上的确没什么可辩的,但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触犯偶犯,是否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都是可以提出来的。

总的来讲,作为律师,就是收人钱财忠人之事,在犯罪事实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法律知识,能争取免除处罚的当然最好,不能免除的争取减轻处罚,不能减轻的争取法定从轻,不能争取法定从轻的争取酌定从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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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最开始做律师的时候,有一位前辈提过个口诀:初犯偶犯恶性小,上有老,下有小。

如果实在是没有其他的辩点,那就扯上面这几条。

但是,实际操作下来,每一个刑辩的案子都不会出现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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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跟我在接案子之前就有过一轮筛选有关系

如果一个案子,我觉得并不能提出什么切实有效的辩护方案,那我一般是不接受的。

但凡接了,那你的目标肯定是一步步往前提升的。

侦查阶段可不可以取保,批捕阶段可不可以不捕,真的没有批捕那可不可以撤销案件?

再往后,可不可以不起诉?可不可以缓刑?可不可以在量刑上再给点考量?

不是说,这个案子,我一看,哟,没什么辩点,算了吧。

而是,如果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那么,考虑其他方面,能不能再争取一点?

辩护律师是不可能提不出辩护意见的,即便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子,律师一样可以找出几点法定从轻或减轻及酌定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比如说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意识强烈等等。

如果这个案件真的证据确实充分,而且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那么以我的经验就应当劝说当事人走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以求获得从轻的处理。

当然,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当事人不愿意认罪认罚,但是,实践中,只要律师与当事人保持充分的沟通,从证据角度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说明,指出案件为何没有无罪的空间,基本上没有当事人不愿意听从律师的意见走认罪认罚程序。以我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当事人因为妻子出轨一怒之下将其妻出轨对象限制了人身自由,并且要求其打下巨额欠条。后续被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以及敲诈勒索拘留,这个案件因为当事人被抓后仍然感觉非常委屈,一直不愿意认罪,在审查***阶段,在详细给当事人评估证据的情况下,告知其如果在僵持下去只会对其非常不利。最后,通过和检察院协商,在承诺只以非法拘禁一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顺利的让当事人配合走了认罪认罚程序,从而最大程度维护了其合法利益

通过这个案件其实想说的是,如果证据层面真的构成犯罪,只要律师努力沟通,最起码可以走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就不会存在没有辩点的情况。当然,极端例外情况除外,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感觉和当事人无法沟通达成一致,我的建议的是律师可以退出辩护。

除去上述极端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坚决否认犯罪,那么实际情况就不可能没有辩点,案件从证据、程序以及法律适用上多少都会有可以发挥的空间,否则正常人不会对刑事追诉有如此抗拒的反应。

如何看待“没有律师愿为N号房事件主犯赵博士辩护”?

如果没有律师替一个犯罪嫌疑人辩护,只能说明这个国家的法治仍不够健全。

用资本主义国家的话说,没有***!韩国可是资本主义国家!

要知道每个人生来就具有***,哪怕是在监狱的***,除了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仍然享有基本人权。

而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和被辩护的权利,这个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哪怕是十恶不赦的人,社会无权排除其权利,只有法律才可剥夺其权利。也只有法律有权赋予其权利。

因此在中国,某些法律规定的案件,哪怕没有律师主动为其辩护,法律将会为其指定援助律师辩护,这就是***。

作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知识分子,人性堕落、道德变坏,有辱天下读书人的名声。古人说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虽然不能说犯罪也分三六九等,但奸淫和偷盗确实让天下人所不耻,何况韩国N号房***的性质已经远远超出了单一个体的性犯罪范畴,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对被害人心理摧残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所以不难发现,N号房***在韩国民众和社会中引起极大公愤,这也充分表明了犯罪嫌疑人令人发指的无耻和败坏遭到韩国主流民意的唾弃。当事律师和事务所出于为自己的形象和口碑考虑,拒绝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