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落实“坦白从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
谢谢邀请!前不久刚刚接触到一个“坦白从宽”处理的案例,并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因此,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有了更深切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
“坦白从宽”是我国一贯坚持的重要刑事政策,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加以系统化、制度化,从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两方面,强化认罪认罚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效果,可以更好落实坦白从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
目前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体现出来的。具体体现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等等规定中。
只有“坦白从宽”,哪有认罪从宽的?认罪是本身就应该的。“坦白”实际交代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未掌握的新的“犯罪事实”。认罪是掌握了犯罪事实,必须的!这都可以从宽,那受害人岂不是亏大了!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如何理解?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分清楚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
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的建议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就其属性而言,他一方面借鉴了国外认罪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产生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修改后,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个人认为,对其的理解与适用,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罪的认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认罪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认罪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互相结合来看:
1、认罪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等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形。强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权衡利弊后,基于其意愿而主动供述的行为。
2、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对认罪的实质性要求。如何认定如实自己控诉的罪行?应当按照自首、坦白等相关规定。认罪就是承认自己所犯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以及其他表现形式。
(二)认罚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认罚界定为自愿接受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从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审前程序中的分流作用。认罚具体表现为接受刑事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预交罚金等情形。
‘’认罪认罚‘’在刑事处罚中属于一种酌定量刑情节,不是‘’只要认罪认罚‘’就必须从轻处罚。
如果行为人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或犯罪手段恶劣,或犯罪后果严重,也是难以从轻处罚的。
“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提升审判活动的工作效率,同时给予初犯被告人或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新修改的刑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法定的从轻情节。这个从宽处理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与自首、坦白的性质一样,会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
第二,从宽的幅度问题。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在百分之十五左右,操作中会与自首、坦白等情节综合运用。
第三,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一旦认罪认罚后要一直坚持到庭审结束判决结果下来为止。如果当庭反悔就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从轻的幅度会被收回,公诉人会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刑罚肯定比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重。如果一直到判决下达时被告人上诉的,此时认罪认罚制度不在适用,如果量刑因此变化,检察院一般会抗诉,要求收回从轻幅度。
最后,阿洋认为认罪认罚实际上是一种辩诉交易,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制度,认罪悔罪减少诉讼成本,公诉机关会适当予以从轻处罚。如果适用最好坚持到底,否则最后可能会失去本已减轻的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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