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问题的解决。由于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形式的复杂性,同时由于法律并未给予配偶相应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可能对于公司股权和经营收入没有进行约定。
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对于该项财产达成了默认的条款呢?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遗漏处理的再次提出诉讼呢?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这也对于那些因对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从而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补救方法。同时应规定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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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民事答辩状。
二,首部:主要写明双方当事人信息,即原告、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号,联系方式等;
三,正文部分:即答辩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逐一答辩,也增加我方主张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存在过错等内容反驳原告观点,列明我方观点及理由;
四,尾部:答辩人签名与答辩日期。
五,注意排版和字体,正文用仿宋3-4号,标题用宋体小二或二号加粗,行距23-28磅。
做到以上五点,应该就是一篇内容比较完备,排版美观高质量的答辩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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