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
可以的。***条例明文规定,接受***后,必须出示《***事项受理程序性告知书》,明确由受理、转办机关负责书面答复的时限,在书面答复中明确对***请求的处理结论。至于有些地方违反法律规定不给书面回复是存在的。
***部门对以来访、来电、来信、***等形式反映的***事项登记以后,***机构应当自收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人出具《***事项程序性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有权处理单位对收到***部门转交或自行登记的***事项,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视情况向***人出具《***事项实体性告知书》或《***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责任单位对受理的***事项,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办结后的***事项有办结报告,包括***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处理意见等,而且还要求***人在处理意见上签名,并表达对处理意见的满意程度,即满意、不满意、基本满意的意见。
答案很肯定:可以。***人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出具书面答复,因为这是《***条例》规定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人不仅可以要求书面回复,还可以要求书面受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人。责任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后,一般要在60日内办结,向***人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书,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责任单位向***人出具处理意见书时,***人还要签名并签是对处理意见是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意见。如果***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根据《国家***条理》规定,去任何***部门反映问题,必须出具书面告知。
首先在七天内明确书面告诉你,这个问题他们受理不受理,也就是管不管。
不受理,就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受理,就出具《受理告知书》。
然后耐心等待三十天。在这期限内会以书面告诉你这个事怎么处理,也就是***事项处理意见书。
任何单位不以书面回复***人都是违反***条例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并明确要求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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