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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仲裁机关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特殊复杂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超十五日。终局裁决的,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仲裁结果有争议的,可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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