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名誉权就是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就是让你的社会评价降低。一般来说,侵犯名誉权的手段有两种,一是侮辱,二是诽谤。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存在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主观过错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特定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被告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但在被告发布的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留着钱给儿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极有可能希望摆脱麻烦,因为公众质疑声越来越多,恶意断绝孩子饮食,最终导致孩子衰竭”、“一句话,孩子没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疗,从头到尾。一直在等死!这个是不是虐待?!”等概括***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从被告获知的信息来看,亦得不出“骗捐”“虐待”“摆脱麻烦”“从没治疗”的结论。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这一判决结果在我的预料之中,当然也在情理之中。陈岚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就言之凿凿地声称风雅的家人,恶意利用风雅病情骗取爱心人士的钱,然后拿着筹来的钱给儿子看病,将可怜的小风雅抛诸脑后,任凭她自生自灭。从而,不明真相的网友信以为真,义愤填膺地指责风雅家人,给他们造成极大的名誉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陈岚当然侵犯了风雅家人的名誉权。
据报道,12月2日下午,眼癌去世女童家属***微博大V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认为,被告陈岚为新浪微博加V认证的注册用户,“作家陈岚”微博系拥有数十万粉丝、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自媒体。被告对原告杨美芹网络个人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及评论,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本身并无不妥。但基于其在网络空间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
我非常认同***观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当谨言慎行,切忌不能胡言乱语诋毁他人。尤其是公众人物,因为他们的言行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所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有切实根据才能发表言论。像陈岚这样,根本没有查明事实,就狺狺狂吠指责人家重男轻女、骗捐善款,让不明真相的群众错误指责他们,让他们无端承受巨大痛苦和精神折磨,显然侵犯了人家的名誉权。***判决陈岚败诉,是合乎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所以,话不能乱说啊,尤其是公众人物。
***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女童王某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给女儿筹措相关医疗费用,原告杨美芹通过微信、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陆续获得爱心捐款。后部分社会公众对善款用途产生质疑,所发网文引起关注,原告杨美芹不断收到含指责、诅咒等内容的短信。
被告陈岚通过上述实名认证的微博,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发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
***最后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
其实也就是很简单的一件事情。当然,这个就当做是乱说话的代价。大V、公众人物拥有大量的粉丝,言论的波及面及影响力确实不能忽视,因为不实言论也容易给其他人员的名誉,荣誉,以及对他们的生活及工作带来影响。
当然,这个案件还涉及一个水滴筹及公众知情权的问题。水滴筹等众筹平台因为各种欺诈***件,使得公众对其真实,公正,客观等存有争议。本来通过水滴筹的互助形式,能够让需要帮助的人员获得帮助,这是好的创举。但是,善良是一个经不起消耗的东西,重新塑造公众形象,重拾公众信任,这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我们不说其他人,至少那些在水滴筹上捐过款项的人,完全有权利知晓自己捐款的去向和用途。所以不管是水滴筹,还是受捐助的个人,都应当及时公布捐款的用途明细等等,这既能保障捐款人员的知情权,也能避免无端的猜忌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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