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下班后醉酒身亡,用工方是不是有责任?是不是该赔偿?可以肯定用工方是无责任的,所以不用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七个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所以,民工下班后醉酒身亡,不属于工伤,也就不存在用工方赔偿。
与其一起喝酒的人,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用工方也可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参与慰问、抚恤和事后的安排。
民工下班后醉酒身亡,不属于工伤,用工方是无责任的,所以不用赔偿。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考虑工民家庭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还是可以的。不过一定要说明是无责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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