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配偶因另一方“出轨”要求赔偿,***该如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出轨”广义是指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性关系,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主张婚姻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婚姻损害赔偿应当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时无过错方没有提出婚姻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在一审诉讼时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无过错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可以主张赔偿的情形。
2、诉讼时,被告为无过错的方并且在诉讼时没有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并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判决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向***单独提***讼。
3、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向***单独***主张损害赔偿。
第一、法定的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首先我们要明确,婚姻法意义上的可以要求赔偿的几种情形:“(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判断出轨行为是否属于上述四种情形当中的一种。司法实践当中出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偶发出轨行为。对于此类出轨行为,如果没有其他严重的不良影响,且出轨方有着较好的认错态度的,一般不能获得赔偿。
第二、长期出轨。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存有长期出轨的,***可以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者长期出轨可以构成同居行为,如果认定存有同居行为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三、出轨后怀孕或者导致第三人怀孕甚至生子。这种情形属于比较严重的过错行为,司法实践当中***可以基于此判决离婚,一般也可以基于此,认定存有同居和赔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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