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农业的“芯片”,在“十四五”规划中强调要“打好种业翻身仗”“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从源头上保障粮食安全。近日宁波市破获一起侵犯甬优稻种知识产权案,涉案***共计24万吨,***的来源属于非法外流,制种基地的农户为了获利违反制种合同规定,将制种的“甬优”系列***非法出售,已经严重侵犯种业知识产权,属于违法行为。
一粒优质稻种非法外流,危害究竟有多大?首先,非正规育种企业制种的***,***会优劣掺杂,严重影响到购买***的种植户种粮收益,经常导致局部大面积减产,严重影响粮食产量及食品安全。第二,严重损害育种方的权益,“甬优系列”由宁波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育种团队耗时数十年自主研发培育。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侵犯种业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有发生,“金粳818”、“C两优华占”“龙粳31”等知名水稻品种均出现过侵犯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自201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以来,法庭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283件,其中245件是植物新品种侵权***。
优质高产的新品种,为粮食节本增产增效发挥重要的作用,据测算,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超过45%。可以说,没有严格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很难有良种创新的研究成果,也就没有粮食连年丰收的局面。所以说,打好种业翻身仗,建立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根本保障。近年来各省也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家,这不仅是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也是在保护种植户种粮有稳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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