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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凶手辩护

  1. 为枪杀律师凶手辩护是助纣为虐?如果没有律师,会更好还是更坏?
  2. 如何看待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3. 为杀人凶手做辩护,律师会有心理障碍吗?

为枪杀律师凶手辩护是助纣为虐?如果没有律师,会更好还是更坏?

说是助纣为虐,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如果没有律师会更坏,这在我国是有教训的。我国法律规定,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一个专门的职业可以进行民事代理刑事代理等等。因为律师熟知法律,从法律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中为刑事犯罪人进行辩护也是他的职责之一。律师在基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开庭审判时,律师提的辩护意见有道理,法庭可以***纳,律师提的辩护意见无道理,法庭不予***纳。至于说***纳不***纳,由法庭最终决定。律师参与法庭辩论是应当的,我们应该给予支持。

首先,为被告辩护是法律给予被告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所以不存在助纣为虐的说法。

其次,如果没有律师,被告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冤***错案的概率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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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即合理”。

个人,一个事物,一种职业,他能存在于这个世界上,自然是有用途的,有价值的,否则,他就难以存在,他就会消亡。

有的事物、人,你觉得没用,不能就说他真的没用。一是你可能还没有发现他的价值。不知他的用途所在。二是对你没用,不等于对别人没用,当下对你没用,不等于将来对你没用。所以,我们不能一概否定,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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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为枪杀律师凶手辩护是助纣为虐“是不对的。律师的存在对社会、对人肯定是有好处的。

如何看待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这是普通大众法学新生最喜欢问题之一。我也曾经被问懵逼过,有些人还非要问: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律师都是贪钱的人,为了钱不顾正义了是吗?

我有三个小总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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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律师维护的不是个体正义,而是程序正义。很多人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我后来发现,法律也可能是有疏漏的,是会跟随社会变迁而变化的,是有生命的。而且,法律是复杂的。正是因为这样才需要有对抗,需要控辩,不然,去完成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可能是不公平的,就会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受到审理。但他是首先是嫌疑人,而非真凶。

我始终相信,权利只有在互相抗衡的情况下能达到最均衡的状态,任何一种倾斜都是滋生不公平的温床。


其次,这是一个经典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悖离的例子。类似的情况还会出现在军人和医生身上,此前,我看到两个例子:一是,站岗的军人看到小偷跑过,是否应该去追小偷?回答是不能,因为军人的职业道德是服从军令,他接到的命令是站岗,他擅离职守会造成其他问题。二是,医生是不是应该救坏人?回答是,应该。医生的天职就是治病救人。

谈谈我的看法:

1、首先,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不能认为公安抓了的人,肯定就有罪,有罪推定。所以犯罪嫌疑人只是嫌疑人,不能说是罪犯。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

2、在刑事司法架构中,法官居中秉公判案,一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检察官,另一方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通常缺乏法律知识,辩论能力显然不如检察官,即便有理,也往往说不清楚。因此必须有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这个专业人士就是律师。

3、看香港美国电影警察在抓住犯罪嫌疑人时,通常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话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请不起律师,我们会为你指派律师。这就是法律史上的米兰达规则。

结论就是,为了防止冤***错案,为了司法公平正义,必须有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请不起律师,***免费提供律师进行法律援助。这是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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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凶手做辩护,律师会有心理障碍吗?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律师就是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明辨事实的职业,即便是***凶手也是如此,而且为***凶手辩护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把目光先投向呼格案,呼格吉勒图当时被认定***了一名[_a***_],在所有证据都指向呼格的情况下,呼格的代理律师只能做有罪辩护,希望能够减免刑罚,最后失败了。我无意对呼格案的代理律师不敬,他最终没能辩护成功不是他的问题,而且确实缺乏证据。

我所要说的,即便是法庭都宣判了的***案,在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都可能存在错案,如果***案的当事人没有律师替他们辩护,那么冤***错案或者量刑轻重岂不是更容易出问题,就可能冤枉当事人,这肯定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

我们再将目光放到张扣扣案,案情不做赘述,大体是张扣扣为报杀母之仇,***两人,重伤一人,后来这个案子,由资深律师邓学平代理,邓律师的辩护词写的非常精彩,可以说得上是听者落泪、闻者叹息,给与了张扣扣足够的辩护。但最终张扣扣还是被判处死刑

这个结果是十分公平公正的,张扣扣之罪确实罪无可赦,但是律师的工作已经完成了,该举证的举证,该辩护的辩护,已经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是经过律师一系列的辩护,让事实清楚了,最终***的判决也就正确且公正了。

1、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未必了解简单的来说,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是有局限性的,曾经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人去自首,说自己杀了人,是因为口角产生的******,后来经过调查,当事人确实用重物重击了被害者的头部,但是被害者没死,后来醒了,结果被自己的弟弟给补刀了,所以真正的***凶手是当事人弟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