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律师有权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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