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没有偿还完的,房产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了可以诉讼提交到法院处理:
1、取得房产一方对于另一方婚姻期间偿还贷款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剩余没有偿还的贷款由取得房产一方继续偿还
相关的规定《婚姻法》规定
一方面,该房屋有首付以及部分还贷,这些都属于实实在在的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没有特别约定的,这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没有还贷的部分,一般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婚后所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原则上平均分割,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和与子女生活的一方。
另一方面,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共同债务,原则上也是由夫妻共同负担,并且,这种共同债务一般是连带债务,即对外是一个整体,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偿还债务,一方偿还以后,再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即夫妻对债务分担的约定,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实践中,一般将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分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补偿对方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金额。这里的房屋价值,一般是扣除房贷部分的“净值”,确定价值的方式包括协商、竞价或者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等,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负责清偿剩余的房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房贷的房产,在未清偿全部贷款前,一般不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此前是夫妻二人名下或者名字登记在一方但协议约定或者判决确定房产归另一方,还需要在还完房贷以后才能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此外,即使一方取得补偿后对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但对没还完的贷款仍有连带清偿责任,只是一方面,有房屋作抵押担保,一般房屋的变更价值是足够清偿贷款;另一方面该债务约定或者判决由取得房产一方承担,这在夫妻内部是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未清偿的房贷,虽然未取得房产一方对外仍有连带清偿责任,但一般并不会有现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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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如果这个房子一方需要可以给另一方房子除去银行贷款剩余价值的一半,房产证需要改成一个人的名字就需要去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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