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回答过类似的问题,显而易见的,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搭便车”行为,即利用他人成果的优势进行模仿或抄袭。
然而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乔丹体育的行为并不违法,也并不侵犯美国明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原因如下:
1,上述的“不正当竞争”引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特殊法,基本上有立法的国家或地区,人手都备一份,旨在解决国际间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当然,也同样适用于国内的知识产权纠纷。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对象是商家、是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团体,是法人组织。
换句话来说,不适用于个体或个人。
2,姓名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可以参考著作权的权利使用特点。该案的核心要点是,姓名权在先,而商标权在后。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乔丹”商标的权利获取方式具有“恶意”的嫌疑,商标局应予以注销其商标权。
***如,迈克尔.乔丹是中国公民,这样的案子毫无异议的,法院应判定乔丹体育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事实成立,应立即注销商标乔丹,并禁止其使用。
然而迈克尔.乔丹同学是一位老外。严格来说,咱们国家没道理也没权利去保护一位“国际友人”的姓名权,“国际友人”他们自己的国家会保护的,雨女无瓜。
不过,很显然,乔丹体育的产品这辈子也别想进入美国市场。一进海关就可能被扣押,迈克尔.乔丹同学的律师应该能够利用“301”法案,直接引用本案诉讼为依据查没乔丹体育的所有货物。
近日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的***案,再次引发了大家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裁决,对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形商标做出了撤销决定,以后恐怕再也没有翻盘的机会了。
这场***案是“民族品牌”乔丹的惨败,人民日报对此评价说,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蹭”了美国球星乔丹这么多年,终于付出了沉重代价,而作为一代篮球巨星的乔丹也在中国***里讨回了公道。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消息瞬间引发了大批中国网友和球迷的支持。
尽管中国乔丹是“民族品牌”,美国乔丹并不是,但网友们完全能够分得清谁是谁非,完全拒绝了这个所谓的民族品牌。十多年前,中文拼音QIAODAN和飞人带球的形象Logo,在中国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年销售额最高曾达到29亿元。
但随着销售火爆,中国乔丹迎来了8年来与美国乔丹的***案,中国乔丹体育曾在审理中公开表示,他们的Logo是一个挥动乒乓球拍的动作,并不是篮球动作,但在现场的审查过程中,美国乔丹当场拿出一个迈克尔乔丹在比赛时的动作,对比起来居然一模一样。
不仅如此,中国乔丹还强行做过三个有些丢脸的解释,他们曾在2012年的时候表示,乔丹的意思是“南方之草木”,随后在2014年的时候将这个词解释成了“美好”,只是一个普通的词,并不是特指某些运动员,到了2015年的时候说法又变了,他们说90年代中期找商标事务所起名,只是随便起了个“乔丹”的名字,然后就注册了。
对于“乔丹”这个词,他们在短短四年内给出了三种解释,而且每个解释都完全不一样,甚至连乔丹的两个儿子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都被他们注册成了中文商标。说实话这种行为确实挺让国家蒙羞的,这种山寨、***、编造和操作,是无法实现咱们的中国梦的。
我只想说
要点B脸吧
我们大家可能还被蒙在鼓里呢
以前一直误认为,乔丹体育就是乔老爷子在中国的品牌
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被欺骗了
事实就摆在那里
如果不是迈克尔-乔丹
乔丹体育会有今天的发展
得了便宜,见好就收吧
次次中国乔丹状告耐克还是2012年耐克状告中国乔丹的余波,2017年2月耐克美国乔丹委托授权方达北京所向发出律师函控告中国乔丹侵权。这次中国乔丹出手了,一纸诉讼状告美国律师函存在大量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多处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价甚至恶意诽谤,并由此要求美国乔丹赔偿110万元的名誉精神损失费。
不得不说两乔丹之间恩怨的渊源
流长,2012年前NBA巨星迈克尔乔丹控告中国乔丹品牌侵犯其肖像及侵权使用其品牌。但在一审判决美国乔丹败诉,2015年上诉至北京中院依旧驳回耐克的诉讼,再次上诉又被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认为中国乔丹与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 名字存在较大区别,且乔丹是美国很常见姓氏,难以认定这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对应关系。
不可否认中国乔丹是沾了篮球之神乔丹的光,但只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运营好自己的品牌也未尝不可。如果说乔丹侵权了,那么美国甲骨文公司是不是我们也要去送上一纸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1658.html
上一篇
离婚不能走诉讼程序吗吗
下一篇
刑事辩护制度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