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的话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按次发放。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改变和员工的关系,让员工设立个体或者合伙企业,发放给个体,个体开票给企业,这样关系由雇佣关系变成了经济交易,避免了社保诸多问题。
2.所用的员工,从劳务派遣人力***公司进行派遣,支付的薪酬给人力***公司,取得差额发票,或者全额***,注意差额***以及全额***的区别。
希望对你有帮助哦。
非请自来。
一方面说劳务关系,一方面说工资,确定是劳务关系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工资怎么发倒是不什么问题,关键是两者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略有不同。我们简单来看看。
首先,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得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劳务报酬所得***用预扣预缴计税。这个比较复杂,大致讲下: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预扣率计税;
超过4000元的,按80%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少于2万元的,预扣率为20%;
当然,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至5万之间,需要乘以预扣率30%,再减速算扣除数2000元,得到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乘以预扣率40%,再减速算扣除数7000元,得到应纳税额;
最后,所有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按8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具体不过多细述了。
如果本题所述为劳动关系,则“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计算方法,可自行上网搜索,懂的自然懂,不懂的,说了也白说。对此,我也写过不少了,不想多说。
不知道,提问者是获取收入的一方,还是发放工资的一方。相对而言,后者比较头大,现行个税还挺考验财务人员的,对此,有些人每月都计算个人所得税,每月都算不对,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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