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不受理是不对的,可以申请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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