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的条件,是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注意是,这里的确有“错误”是基于法律监督权的判断,并不是当事人的判断。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有二:第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第二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自行发现错误裁判,从而启动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的判断,尽管不是司法判断,但也具有超然性,即,该判断已经不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判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特别慎重,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提起再审的裁定,进入再审审理,一般情形下没有自由裁量权。
还需要注意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核实的情况可以作为抗诉的理由。作者认识,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权可能有违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但是为了实现正义与公正,公众也不应作过多的解读。
民事抗诉案件,由于以上情形的特殊性,律师一般不会接受委托,但是当事人是文盲或者半文盲的可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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