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正式律师,但我分别代理过双方不同级别的诉讼的代理人,即一审是甲的代理人,二审是乙的代理人,即人们常说的自巳打自巳的耳光。案情是这样的:生产队有保管间,亚甲名坚在保管间旁建亙房,瓦檐与保管间墙函接无缝,后分田到户,保管间天面漏雨拆除,仅存墙体,.生产队将保管间卖给亚乙名章。乙章拆除旧墙新建三层楼房,与甲相邻处仍按旧墙基位置建墙。建成后,乙授权委托我代理诉讼告甲方侵权。我诉甲方瓦屋雨檐侵占了原保管间的排水沟及保管间原雨蓬下的护墙土地,要求判甲方退出一米。一审判甲方一个月内移出一米。判決后乙章欠我40%的代理费不给我,我便接受曱坚委托代理上诉。乙章请男女两个律师代理。我于乙章将旧墙拆完清基后,原保管间巳变成土地,而甲坚已先有旧屋,乙章建楼在后,乙章墙与甲瓦檐函接,影响甲方排水通风集光,请求判乙墙移出一米。最后判决双方保留现状。
1.原则上是不应出现这种情况的,这叫“利益冲突”,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协会在对实习人员和律师进行培训时也会三令五申。
2.会影响公正吗?只能说有可能会。但是只要"有可能",就足以认定为“利益冲突”了。利益冲突不以必然发生为标准。
3.“利益冲突”也有例外与豁免。禁止出现“利益冲突”的实质在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因为经济不均衡不发达,某些地区仅存在一个所或者少量律师,这个时候仍然严格禁止“利益冲突”反而是剥夺了委托人委托律师的权利,这与该原则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所以也存在一定的豁免,比方说《执业规范》也有这样一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现在一般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律师人数较多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都会建立一套统一收案系统,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登记,会对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提示。
最高法院有裁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可以代理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已有答复,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而偏远地区县(市)里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在事前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此种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确实存在。再者律师的责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详尽阐述各方有理有据的事实,具体的裁判结果是由***作出,所以此种情况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谢邀。
这样的情况下,直接点说律师可以走工伤,伤害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必要的公安部门的流程是要走的。被代理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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