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是法定的,律师不愿意出庭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而且违法了《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的代理不完全适用民法上的代理,拒绝辩护或代理权需要有法定的理由。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问题是,“马上要开庭了,他却说他不愿意出庭了”是什么性质?作者认为,如果不符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情形,律师不愿意出庭,其性质为,律师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意欲加价。从民法上看,该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但是律师代理是特殊的代理,受到公法的约束。
《律师法》特别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予行政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不知道你们之间签署的全权代理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包括哪些方面,比如是立案、开庭、还是证据准备等等,根据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律师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的。
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情况下,是律师开庭时间重复了,而不是拒绝你的这个庭审,律所可以安排其他律师帮你开庭,因为你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和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而不是和你面前这个律师签署的。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建议及时和律师事务所沟通,能及时为你安排其他律师参加庭审,而不是就这样干等着,一旦干等着律师不去了,你再去找其他律师代理都来不及,所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和律所解除委托协议,另外聘请律师。
无故拒绝开庭在行业中极其罕见,这是非常态,所以在《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中对无故拒绝出庭做出了明确规定: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通常情况下不会无故拒绝的。
除非你们之间还有其他的事情,你没有说,比如代理费没有支付,或者只支付了一部分,合同约定要按时支付没有按时支付的。
首先律师与你签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以律师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还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果是以律师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就是不合法的 。如果律师个人收了钱 ,就得退钱。并且向当地司法局举报。你在另行委托其他律师。如果你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对方如果不出庭代理那就是违约,你可以按照当时合同的约定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委托律师代理各种法律关系都一定要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将代理费要打到事务所的帐上,并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明确代理权限,代理事项,代理期限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就是属于一般代理,只能就程序方面进行代理,而无法就实际问题承认,放弃,[_a***_],不能和解,调解等,即使律师出庭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
你授权委托的权限错了,应该是特殊授权才可以。
一般情况下,律师是不会无故不愿意出庭的。很大的可能性是您没有按约定付律师费或者其他费,或者您们对诉讼中的思路等存在很大的差异。
不过,不论什么原因,如果律师定了不出庭的话。一是,与律师书面确定解除委托;二是,赶紧再另外聘请律师;三是,赶紧与法官联系,尽量重新定一个开庭日期。
既然请律师,想要作用发挥更大。一是要非常痛快的支付律师费;二是要全面、真实、无保留的把所有信息都告诉律师,千万别耍小心眼;三是律师会征求您的意见,有问题可以问,但是千万别半壶水响叮当,觉得自己比律师还专业;四是一旦定了诉讼思路、策略、取证等,就要不折不扣的执行。
因为律师知道法院,有走后门。内心对某某说,我里解你的苦楚无罪人。回去好做事,不要为这些事来烦了事。你不能斗得过人,回去好好保守自己得了。因律师知道***里内部情况,不好对他们翻脸。
本人认为,律师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罪与非罪,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否受到侵犯,证据的排除,刑警队的取证,批捕时的审查,公诉时的认定,公审时的法庭调查,判决时依据的法条,这些都是提出无罪要从理论上予以讲明的辯点。
第一,在中国仍然缺乏法治环境和法治精神,无论是公众、***、公诉、甚至包括律师都是在“有罪推论”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类似像美国“辛普森案”这种情况,很难在中国发生。新近的“杭州保姆纵火案”,***还没判,就被大众判了死刑,其中不乏许多律师,如“胡某某”,什么“必定”是***,这那有什么法治精神?律师尚如此,何况普通老百姓了。 第二,法律层面的“有罪”,和老百姓理解的所谓真实层面的“有罪”是有差异的,法律层面是在无罪推论的前提下,你得通过毫无瑕疵的证据和依法的程序证明其有罪,而这很有可能是公诉、和公安机关的“闪失”造成的,有时且难以补救,或许“罪犯”因此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公众或许甚至更多的人往往不会这么认为,这就是像“辛普森”案一样,民调的大多数老百姓仍然认为其一定是“有罪”的,但司法的问题仍然不能将其治罪。 第三,由于公众的这种认知,律师往往会背负巨大的压力,各种“网爆”、舆论的谴责,甚至殃及家人。在美国替“辛普森”成功辩护的律师,会成为律师界的“英雄”,给其带来无尽的好处,在中国这个律师往往会成为“过街老鼠”,这种情况下,谁还愿意接?。 第四,在中国,律师要想“有所作为”,总得设法认识几个公、检、法的,平时都像“菩萨”似的供着,与他们对抗,甚至让他们遭遇问责,除非这个律师将来不想干了。相较于这些公权力机构,律师就是一群“弱势群体”。 还有在调查取证等多个环节,律师都异常簿弱。综上,律师谁还愿意去接?我不是律师,以上仅属个人观点,不对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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