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时,犯罪人有认罪认罚的态度可以少判刑吗?
当然了,认罪认罚从宽,这实际就是坦白从宽的延续,因为以前的说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抗拒从严是侵犯***的。所以,现在不提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以致就有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其目的是在于被告人主动交代问题,这样不但减少司法***的浪费,同时也更能减少冤***错案。至于像补充说的,认罪认罚也不能是按照几年几年这样的减,认罪认罚是符合被告人所触犯的刑罚,也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适合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再就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减刑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几年这个说法不正确。(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认罪认罚算是主动交待、坦白,在法侓上视为认罪悔罪的一个表现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但是认罪认罚不是口头承诺,也不是刑罚交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是出于被告人完全自愿,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解释,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起诉阶段及法院的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可以看视主动认罪的表现,从而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幅度可达到基准刑的10%至3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规定的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的情节是可以累加适用的,比如从犯或胁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等。题主认为的情况可能有些单一了。并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可以少判几年,不签署就要多判几年。只要昰被抓后,能主动交待,配合审询,一般都可视为具有认罪认罚的表现,从而会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但如果要求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讯问笔录和相关的证据资料,并询问被告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的意见,不能走过场,避免出现冤***错案。
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但是说检察院做出初步判决意见不准确,检察院只有求刑权,没有裁判权。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为了促进被告人主动认罪悔过,最大限度修复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同时节约司法***,会在其认罪认罚时,向***建议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该制度有点类似西方国家的“诉辩交易”制度。
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积极,加上却有悔过表现,量刑时可以减少刑期百分之二十左右。
所以,一旦不慎触犯法律,自首,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态度诚恳,余自己,余法律惩戒的本意,都有积极的一面。
谢谢邀请。
认罪认罚是可以减轻刑罚的。但是认罪认罚不是口头承诺,也不是刑罚交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出于被告人主观自愿,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解释,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基准刑罚30%(在30%幅度内量刑,并非一定会减少30%);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基准刑罚20%;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基准刑罚10%。就比如说故意伤害罪,基准刑为3年有期徒刑,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30%,也就是减轻11个月刑期;在审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20%,也就是减轻7个月刑期;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轻10%,也就是减轻4个月刑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规定的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的情节是可以累加适用的,比如从犯或胁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等。楼主描述的情况有些片面了。并非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可以少判几年,不签署就要多判几年。律师在看守所值班,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讯问笔录和相关的证据资料,并询问被告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的意见,不能走过场,杜绝冤***错案。
举个案例:3月开庭的一个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案件,接到指派通知书时,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了,开庭时间也定下来了。去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反映,羁押期间向公安刑侦人员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信息,有立功表现,而且自己是主动到案的,并非起诉书上指控的被抓获。不敢怠慢,马上写了律师意见书交给承办检察官。后来开庭,立功没有被认定,但是抓获改为了自首,虽然现在刑事判决书还没有下来,但是就抓获改为自首,一来一回至少能够减轻6个月以上的刑期,对被告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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