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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精髓,刑事辩护的精髓是什么

  1. 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可能通过律师逃避犯罪?律师在其中是什么角色?

犯罪嫌疑人没有可能通过律师逃避犯罪?律师在其中是什么角色?

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这种可能基本不存在。

理论上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介入案件,为委托人服务。但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不允许受到任何干扰,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非常有限,稍有不慎,就会触犯法律的红线,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一直到开庭审理前,律师可以进行阅圈,通过阅圈形成自己对案件处理的初步判断,形成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辩护意见。在法庭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有理有据提出辩护意见,以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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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体制在刑事诉讼中是公检法三机关既相合配合,又相互独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是一个家里面的三兄弟。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对有罪无罪的问题早已解决,审判阶段就是一个量刑的过程。

一个律师,想通过自己的辩护使犯罪嫌疑人逃脱制裁,几乎不可能。迄今为止也没出现过这样的事,今后也不会出现。律师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发表你的意见,但想改变案件的性质就不可能。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能说没有作用,但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这就是中国刑辨律师目前的尴尬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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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呢?

从法理上来说不太可能,犯罪嫌疑人在被正式刑事拘留后才能请律师,也就是说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时有合理怀疑或初步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

从现实操作中来说,的确有些案件可能律师在了解案情之后,奔着疑罪从无的辩护思路,引导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证据指控情况不要坦白,来逃避公安机关的口供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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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不得证明自己有罪。光有供述没有证据也是不能定罪的,所以说是不是犯罪需要警方去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引导下不坦白,我个人觉得这是刑事诉讼法律不该打击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我个人觉得都没 问题。 但是作为律师,还是不要干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想法,提供法律咨询就够了,剩下的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决定,千万不要引导犯罪嫌疑人刻意去认罪或者不认罪,对犯罪嫌疑人不利,对自己不利。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过律师帮助逃避处罚大有人在,律师的作用只能是合法的帮助。

就律师的职责而言,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形下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律师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律师也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可能肯定认为,这里的教唆与帮助不是合法的帮助。律师把握合法帮助与违法帮助,不仅影响律师的职业生涯,也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的问题。

  • 因律师没有揭发与检举犯罪嫌疑和被告的义务,律师明知他们向司法机关隐瞒了事实真相,律师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提示继续隐瞒。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隐瞒并不是“翻供”。
  • 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向司法机关了解案情后,明知他们有犯罪的故意,蛤他们向司法机关供述时显得“无辜”,律师可以通过解读故意与过失的刑法概念,巩固他们再次供述的主观为过失。
  • 如此等等。

有些辩护律师业务活动中之所以被追究,作者认为,主要这些律师本身没有掌握辩护业务的精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证人接触、交流时不能“作为”,而应当“不作为”。强化已有的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并不是翻供,而是不作为;改变已经记录在卷的犯罪事实是作为,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教唆翻供。

  • 法律新视点随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