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这种情况非常常见,特别是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或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以为自己不到庭,***就判不了离婚。
我们是法治国家,讲婚姻自由,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结婚自由,另一个就是离婚自由。既然说离婚自由,法律就考虑到了被告不到庭的离婚问题。
简单点,对下落不明的离婚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完成离婚诉讼程序。
对拒不到庭或故意躲避不到庭的离婚当事人,可以***用拘传、缺席判决等诉讼手段完成当事人的诉讼程序。
总之,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当事人缺席的诉讼程序已相当完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当细致、明确。实务中如遇到了此问题,建议你进一步咨询当地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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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质疑一个问题:既然结婚自由,那为何离婚不自由?
在这个质疑下,我认为离婚这类事情,不应该非要取得“双方愿意”,因此根本就不该闹到***,婚姻登记机关只需要听取“坚决离婚”一方的意见就可以了。当然,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问题,那也应该是婚姻登记机关先允许离婚,而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问题可以随后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
大家都知道,强扭的瓜不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甚至都不想妥协,不想变好,这不是“耍无赖”吗?那么,法律根本就不该支持这种无赖行为,而应该判离婚。
不仅仅基于这方面的考虑,一般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一方不到庭,法官也应该可以“缺席审判”吧?那么,在审理离婚案中,如果确认通知到了双方当事人,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到庭,法官当然可以直接判离婚了。
你好,这个要看是原告不到场还是被告不到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般的案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可以视为原告本人亲自到庭。
但是,离婚案件因为涉及到当事人婚姻、子女和财产等重大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到场,特别是作为启动程序的原告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除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本人亲自到场外,原告均应亲自到场,并可以委托一到二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但律师等诉讼代理人,是无权代当事人处分身份关系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一般将作为撤诉处理。
谢邀。离婚案件除了法定的几种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不会判离。根据最新《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次***离婚判决不离后,双方分居满一年时间的,第二次***离婚,能够判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判离。只要传票送达到,对方不出庭,不影响***审理案件。
如果原告是第一次***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到庭的,***通常会建议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不愿撤诉,***通常判决不准离婚。
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没有新情况,那么原告需要等半年后才能再次***离婚。
通常的情况会可以选择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缺席审理,然后作出判决。
背后的原因,一方面,从裁判者的角度,只有一方参与诉讼,客观上无法查明案情,无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另一方面,有些案件中会存在一方***后有意不提供对方的联系信息的情况,如果公告后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话,会使另一方不知情、未能行使诉权即被判离婚,而判决离婚后,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存在再审进行救济,对于另一方而言显然不公平。因此,对于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法官判决准予离婚是非常慎重的,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就是判决离婚的概率很小。
因此,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来讲,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另一方的利益诉求点,通过可行的方式,使对方能出面来面对解决,是快速解决离婚的首选思路。
但如果另一方油盐不进、就是不出面,那只能选择***、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只是需要做好长期、多次诉讼的心理准备。
夫妻之间能走下去尽量走下去,真的缘分到头来,就好聚好散。夫妻一场也是前世因缘!曾经也是风雨同舟过。
一方不肯出面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什么大家一定要商量解决。
真的不出面,根据国家法律好像是分居六个月以上可以判离婚的。具体还是请律师或专业人士。或许让当地街道调解或是亲朋好友。
好合好散,大家都好。
夫妻一方***离婚后,另一方一直不露面,应该是多种元因吧,另一方的想法是不是你的气消了,可以再考虑一下,不知道你们之间有没有孩子如果没有,分居半年以上或者是两年,***可以缺席判离婚的。你还是先不要着急,婚姻不是儿戏,今天和张三过两天不舒心了,就想着离婚了,明天和李四过几天又不舒心了,你不是还得离吗?急于离婚的人,一定是找到接盘侠了,才能这样着急的,在上一段感情婚姻失败中还沒有找到毛病到底出在哪里了,就投入到下一场的婚姻也不会幸福的,三思而后行,祝你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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