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话,可以帮你向原单位补1年的社保;走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帮你向原单位补2年社保。
仲裁在社保这一块是有时效性的,1年。
但人社局那边对补社保是没有时限要求的。可以要求原单位帮你补之前在职时的社保,但补不补就看原单位愿意不愿意,原单位不愿意补你也不能怎么样。除非走民事诉讼,以民法伤害个人权益来告你原单位,胜诉的话原单位就会帮你补,补不了的也可以要求给现金补偿。
很麻烦的,仲裁你也经历了,三五个月都处理不了,更何况上法院,请律师的费用都怕比补给你的五险费用高。劳心劳力,唉😔
律师那边你人多还好,他就按你涉案金额的抽成来收取律师费;要是个人去找律师,估计是要先付律师费的。
很多人试用期期间的五险都是要不到的,因为时常面临的都是走仲裁已超1年时效,仲裁那边也不会帮你。仲裁和劳动监察大队只能任选其一,不能同时进行。试用期期间五险少则1个月,多则6个月,除了走民法判决单位给你补,其他别无方法。人社局也不会帮你出面的。
首先,再说一遍,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奇不奇怪,纳不纳闷儿?虽然是跟大家开玩笑的话,但是却是属于事实。
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应当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它不属于我们的社保范围,也许有一天我们国家统一规定,住房公积金也属于社保的管理范围,那就解决了。
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是劳动监察或者社保稽核部门儿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不会管的。包括***也是不受理社会保险费欠缴的案件。
除非你们对劳动关系、缴费的基数、金额有争议可以有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出来裁决书后,可以拿出裁决书,然后申请劳动监察执行。
感谢邀请!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招考信息及资料,可关注【重庆中公事业单位考试】!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
《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劳动仲裁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而且劳动仲裁,不像司法诉讼是二审定终身,而劳动仲裁是一审定终生,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一旦做出最终的决定,那么它是具有法律效应,而且是不可更改的,只能通过诉讼手段再次进行。推翻他,或者是不推翻他。
所以说劳动仲裁已经有法律效应的话, 那么,楼主完全可以要求你所在的单位。补交你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一块。社会保险中的这个医疗保险是不可以补交的,那么这部分钱,他应该以现金的方式,兑现给你!这样才能挽回你应得的损失。
[_a***_]所在单位拒绝执行的话。那么可以直接可以持有这个劳动仲裁书。向当地人民***进行起诉受理。***方面肯定会支持你的,因为毕竟劳动仲裁已经有了结果了。法律执行是强制性的,所以说你们所在单位应该来讲,不应该拒绝你们的这个补偿。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如果已经签了劳动合同,代表你已经毕业了,那就没有必要补签三方了。
我们来看看二者的区别:
1、 签订时间的区别
劳动合同则是大学生在拿到毕业证后签订的。
2、 签订主体的区别
三方协议的主体包括:大学生、用人企业、学校共三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与学生的利益。对于企业,可以约束学生不会轻易违约;对于大学生,可以保证自己毕业后能够有单位接收。而大学生由于签订时还没有毕业,缺乏社会经验,所以学校有责任和义务辅导学生走完进入社会前的最后一段路。
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只有大学生和用人企业两方。
3、 签订内容的区别
三方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
如果是公开招标,有其他单位投标,你们中标后,在改变中标价格,不算阴阳合同,如果合同有跟招标时不一致,也就是内容有变化的,有影响实质性的,比如改变合同条款,单价调价条款,进度款拨付条款等算阴阳合同
回答来晚了,我的观点和其他人有点不一样,投标时承诺下浮5%而签约时下浮6.6%,不构成阴阳合同,但属于违法行为!
每个招投标项目都是依据《******购法》《招投标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中标结果一经确认公告就具备法律效力。并且,投标时承诺下浮5%属于招标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购法》规定,***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购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承诺 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也就是说,签订补充合同时,只能是数量、总额的变动,不得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
※《******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分别规定,***购人、供应商未按照***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购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购合同的,将依法分别给予严重处罚。
※财政部87号令进一步明确,***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并且,***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很重要!)。
***购人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将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够成。
所谓阴阳合同
是指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然后在***监督部门备案此,如果合同双方又签了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备案而且内容跟备案的合同主条款要求不一样。双方不执行备案的合同,而按照补充协议执行,这时候就构成了阴阳合同。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