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四十八条亦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论从法律立法思想还是社会***道德,都应该从子女最根本的利益出发去考虑父母离婚后由谁来抚养的问题。父、母亲双方因个人缘故离异导致家庭破碎,本就殃及子女,能够共同、轮流抚养子女,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陪伴左右,让其不缺失父爱、母亲,便是最大限度保障了子女的利益,也是尽到身为父母最基本的抚养义务,这也是我个人认为法律规定从“可予准许”到“应予支持”的本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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