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存在还是有意义的!
如今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在12月24日那天,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通过了审议,并且直接冲上了热搜。
草案上是这么规定的: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给大家解释一下:
你想离婚,首先你得和你的伴侣一起去民政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后的三十天内,如果有任何一个人不想离婚,单方面去民政局就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如果你俩还是决定要离,满三十天后,你俩还得再一起去一趟民政局,才能把离婚证给拿到手。
看完这个规定,我是真的很想冷静一下。
是不是你也想冷静一下,其实这个规定不是领导们拍脑袋想出来的。
您好,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是对当前社会高离婚率问题的一种回应,早在几十年前,是否每个人或者大部分的婚姻就是幸福的么,每一段婚姻中的人们是否未曾想过离婚? 可能在当前社会中,人们的认知、人们的观念,生活的节奏反映在婚姻中,或许少了一些对克服婚姻障碍的抵抗力、免疫力,才使得结婚、离婚都变得更“从容了一些”,或许这就是“爱情来得太快,就像龙卷风”。那么,即使是回到个体角度来看,“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对个人的权利造成了阻碍呢,在我看来不尽然。从当前的讨论看,有提到“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来说可能确实延续了痛苦的存在。但是这不等同于否决了当事人离婚的自由,直白的来说,该离的婚还是离得掉,只是晚了一些,而痛苦持续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别的途径加以解决的。于离婚者言,能离的婚始终是能离的;而挽救了一段婚姻、或者一个家庭,哪怕是万分之一的可能,又何乐而不为呢?所以,“离婚冷静期”是一种立法技术,可能是实践做法的一种上升,也可能是对当前高离婚率的回应,但更深层的是,立法价值中对婚姻神圣的尊重,对家庭维系的尊重,“天不变道亦不变”,即使没有“离婚冷静期”,在这样一种观念的指引下,也会有其他的立法安排,实践的意义在于它会检测某种实际的制度设计对于实现这样一种观念的有效性,从而改变当前的设计,或者从根本上改变这样一种观念。
离婚冷静期非常必要。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夫妻离婚时,***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淸楚后再进行决定。目前仅仅在***机实施,时间一般一个月,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两个月甚至三个月。
离婚冷静期的存在,给了离婚双方的“三实"。一是合符实际。在这一矛盾时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各自冷静地好好想一想离婚带来的结果,细心认真地回顾综合一下造成要离婚的原因、根源、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还有没有挽救挽回婚姻关系的余地等等,给矛了双方一个符合生活实际,贴近生活实践的自省自律时间期限。
二是非常实用。规定了冷静期,夫妻各自分开一段时间,有利于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也利于避开双方因矛盾期间相互排斥相互仇视尴尬局面,更有利于双方家属亲友朋友同事的调解劝导,实用性和可操作很强。
三是可推实践。这种冷静期在实际操作和实践中,挽救挽回了很多夫妻婚姻关系,也教育教授教导了很多人,更感化感动感染了很多人的婚姻观人生观,国家完全可以推展扩大到所有离婚案件中实施……。
离婚冷静期,存在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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