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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改孩子姓名,离婚诉讼时改孩子姓名怎么改

  1. 离婚后儿子的姓可以改吗?会对孩子造成心理影响吗?
  2. 离婚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上注明了同意给孩子更改姓名,我现在该怎么办?

离婚儿子的姓可以改吗?会对孩子造成心理影响吗?

婚后儿子的姓可以改吗?会对孩子造成心理影响吗?

感谢悟空小秘书邀请!

夫妻离婚已经给孩子心灵造成伤害了!

离婚诉讼时改孩子姓名,离婚诉讼时改孩子姓名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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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说离婚最受伤害的是孩子。

不知道你的儿子有大,为什么要改姓。

孩子可以姓父亲的姓也可以性母亲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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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离婚,你们夫妻还是坐下来好好商量一下。孩子不能没有父亲呀😄!孩子应该有父母陪伴慢慢长大。

夫妻离婚孩子在同学面前也不自在。

你儿子到了青春叛逆期的时候😊!也许会埋怨你给他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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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应该到司法局律师那里咨询一下。

离婚后孩子的姓可以改,但前提条件是孩子同意改,就不会给孩子心理造成伤害。如果离婚后又组建了家庭。三个人3个姓,有时候会感觉不方便。不离婚,家庭不和睦。给孩子心理造成的伤害未必小。任何事正确面对就行。


该不该姓氏有什么用吗?什么也不如给孩子一个完成的家,一个完成的童年,现在的人婚姻一旦出现裂缝就想着换,而不是想着去维护去修,婚姻不是成年人的阴影,而是孩子的阴影,童年阴影更可怕,所以能不离婚就不要离婚,自私的孩子百分之六十是家庭背景和环境导致的,这种内心深处的自私再一定时间一定会提现出来的。

先不说改姓是否有影响,先说说离婚是否对孩子造成了影响。

我们长期以来都会误认为离婚是造成孩子心理创伤的原因,这是离婚家庭心理问题的一个巨大的误解。离婚本身不会给孩子造成心理问题,孩子内心出现问题是由于离婚前后的不断的家庭矛盾和成年人对孩子内心感受需求的疏忽和与不理解造成的。

当夫妻长期面临家庭破裂的问题时,促使破裂的过程是长期的,夫妻之间由于长期处于情绪不稳定状态中,很难分出足够的经历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心理伤害。情感表达也会不稳定有些混乱,这时的孩子对父母难以信任,和产生情感依赖,情绪上也可能会出现易激惹,伤感甚至影响孩子的行为

这时的父母也无法给孩子做出情绪稳定的榜样,加上孩子如果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不会停止负面情绪反应,自我控制情感的能力不足,这样会导致孩子负面情绪形成恶性循环。

即便是父母发现了孩子的负面情绪,也有可能会责怪对方,认为是对方的问题导致了孩子的问题,长期以往,孩子对父母的争吵会敏感,紧张,恐惧,害怕,这是孩子心理创伤形成的关键。

离婚后双方离婚协议上注明了同意给孩子更改姓名,我现在该怎么办?

首先,不知道是不是改了名字就一定为了孩子好,个人觉得没必要,除非男方要求必须改成他的姓氏才肯接受,毕竟孩子已经3岁了,不是没意识的阶段

其次,真的要改,找他爸还是能找得到的吧,人不在可以写委托书啊,亲戚朋友什么的总归找得到的。

第三,我有点不明白,离婚了前夫出国了,你们不联系了,那孩子抚养费不给?以后不见孩子了?这个不可以理解的哦。离婚后,孩子没错了,不是离婚后就不是孩子爸爸了。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蛙牛哥看到这几个关键字“孩子只有三岁”“你已再婚”“前夫出国”“孩子更名”,那蛙牛哥一一为你解答:

如果这小孩名义上是你和你前夫生的,实际上是你现在老公的孩子的话,你没必要去公证,直接去做个亲子鉴定,等亲子鉴定出来,提供亲子鉴定的这些证明,可以直接去公安机关办理改名手续!

如果这小孩确实是你和你前夫生的,而你前夫出国,那没关系,你前夫的父母有他的联系方式,你可好言去要到这联系方式,自己先联系,可以的话,你前夫写一份委托书传回国内,一样可以去办理相关手续!

看你写的这几句话,应该和你前夫离婚没多久,就结婚了,那现任丈夫应该本来就是你的备胎,他应该不会在意孩子的姓氏的,如果真的在意,那还是需要你与现任丈夫沟通后,再与前夫去沟通,这个事也只有辛苦你自己来办,其他人也帮不了!

实在是联系不到你的前夫,你就是你孩子仅有的监护人,则可以由街道办居委会出面协商你前夫父母,协商完成后,开具相关证明,然后再去户籍办办理!

个人认为,如果你的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宪法》规定公民有“姓名自由权”,公安机关依照《宪法》制定的有关具体的规定也是正确的。否则今天改这个姓名,明天用那个姓名,社会不是乱了?什么样的“自由”也必须在法规的框架内行使。比如你组建一个党派,如果不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就是非法组织;《宪法》规定***自由,还得提前申报,不然每个人都随意举个旗帜上街***,交通不瘫痪了……这个应该不会有多少争议的。变更姓名也一样,法规不能违反《宪法》精神不让公民改姓名,同时要遵守相关具体的规则,这没毛病。但是限制过多,等于剥夺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姓名自由权。

儿童更改姓名必须由法定监护人申请父母虽然离婚,但是双方仍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双方中的一方申请给孩子更改姓名,公安机关即给予办理,另一方提出[_a***_]或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官司必败无疑,因为公安机关变向地剥夺了另一个监护人的权利。有的地方还规定,年满14周的少年更改姓名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且三方都要签字,这些与《民法典》的精神是接轨的,也是保***定监护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比如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此时都有了学籍,不少也买了保险,还有人拿了驾驶证……个人的姓名已经较深地融入了社会各个方面,这时随意更改姓名不仅折腾公安户籍管理机关,也折腾自己,个人所有的学籍等相关信息都得去相关部门更改,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更改姓名更加麻烦,一个民警改名字,不仅当地***人事部门要改,省市公安人事部门、直至公安部个***事信息都得变动。实务中经常遇到有的人今天要求改姓名,因为在其他部门相应更改信息遇到麻烦,又到公安机关来要求改回来。也有的违法犯罪了,想通过更改姓名来洗白身份……为了减少公民更改姓名的随意性,多设置一道门槛,比如年满18周岁的公民更改姓名必须经过公证,从而使得当事人知难而退也应该是网友们能够理解的。但是如题主所在地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显然是不恰当的。换成与《宪法》关联的话说就是:“一般不给予《宪法》赋予的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的姓名自由权”。这样说应该没有逻辑性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