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让用人单位支付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首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属于不合理的行为,职工社保的承担者本身就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两方组成的,我给大家计算过,社保五险企业承担的比例一共为27.8%,没有降低费率以前是31.8%,个人承担的为10.3%,没有发生变化,可以看出这里面确实有一部分是需要个人自行支付的,所以以此为由作为劳动争议是不成立的,这是歪曲事实,无中生有。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劳动争议呢,平常多见的又以下几种情况,大家应该多注意:
以上这几种都属于社保常见的一种劳动争议,这些问题发生后随时举报都是可以得到回应的,非常快捷迅速,该给你交的交,该交罚款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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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入职30天内办理社保,如未办理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个人身份参加社保只能以当地平均收入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参保是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如入职第一个工资为基数。
在职人员缴费基数 远大于 个人参保缴费基数
3.就您的情况而言,如果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您自己缴纳,应该要求企业按在职人员缴纳社保标准补齐费用并退还您多交的部分。如您说的自交部分为入职前的,要求补偿不合理
参保状况请参考《社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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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吗?那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首先这个问题你要搞明白,自行支付的这一部分是不是就是所谓的,其中你个人应当承担的8%的养老保险和2%的医疗保险,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话,无可厚非,你必须要承担这部分的费用。
如果说用人单位他拒不交纳企业单位应当承担部分的缴费比例,也就是说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养老保险至少应该承担20%的缴费比例,那么医疗保险至少应该承担6%的缴费比例,所以说这样的一个缴费比例是由企业单位来承担的,那么剩余的是由个人来承担,所以说企业单位应承担的由劳动者本身来承担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补交的过程中,个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应当有完全个人支出,那么企业应当承担部分的费用,也应当由企业来进行出,如果说在缴纳费用或者缴纳比例上出现的问题,那么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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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说明,关于社保缴纳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应当去当地社保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受理。
但有些地方机构又会出现不同的定义,比如有的地方定义公司完全没有缴纳社保的,要去社保管理部门受理,如果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则是去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但有两种情形,法院是会裁决的,那就是员工自己入职之日起,公司没有社保***或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保手续且完全没有购买社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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