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给付前妻扶养费?这不是法定义务,而是酌定或协商约定义务。
本人以为,这种酌定或约定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离婚后的前妻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二,离婚后的前夫具有一定的给付能力。否则就会有失公平公正。
基于给付前妻扶养费需要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反过来说,离婚时酌定或约定给付前妻扶养费的前提条件在离婚后消失或丧失,比如说,前夫永远丧失了给付能力,还不能申请撤销吗?
本人认为,在履行本问题的酌定或约定的义务中只要出现了与酌定或约定条件相反的事由时,义务人就有权申请法院判决撤销之前的酌定或约定给付义务。
夫妻离婚协议有两条主要内容,一是未成年子女抚养,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和承担。离婚时因前妻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可以在财产分割偏重女方或全给女方,也可对前妻另外再进行一次性补偿,以上是约定合同双方必需遵守。而夫妻婚姻关系解除,后续的付给生活费是赠与合同,即使在离婚协议中也不是离婚的先决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离婚完成后,前夫对前妻的生活费在付出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已付出的则不能追回,这个条款在离婚完成时除子女抚养外,其余已没有法定效力,只剩下“一诺千金”的道德***。
离婚后前夫有权单方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停止对前妻的生活费。鉴于目前情况,你不用主动撤销协议条款,你可以暂不支付,看你前妻是否会起诉,若***的话,你应诉就是。
不反对你一日夫妻百日恩,主动对弱女子提供经济帮助,那是你出于自身能力和自愿。
可以撤销。夫妻婚姻关系解除后,再给前妻付扶养费,也就是给前妻付生活费,不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协商的约定义义务,相当于后续的付给前妻生活费,属于照顾和赠与合同,当然可以销销。并且,这也不是夫妻离婚的条件。也就是说,夫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已不存在法律关系,彼此之间也没有照顾义务。
夫妻离婚协议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共同财产分割;二是子女的扶养和监护。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一方没工作,或没工作能力,缺乏生活来源,或生病等,可以适当照顾一方,多分,甚至可以要求另一方一次性补偿一笔生活费。如果这笔钱男方一次性拿不出来,要分期付款,男方在离婚后是不能撤销,也就是说,这笔钱相当于债务,是一定还的。
当然,一日夫妻百日恩,作为前夫,要撤销付前妻生活费的约定,还是要慎重。具体是:
首先,作为付方,男人如果具备支付能力,付给前妻生活费不影响现在的家庭生活,就没必要斤斤计较,毕竟自己曾经爱过,也为你生儿育女;
第二,女方没嫁人,作为男人,总觉得对女方还有责任;
第三,女人生活确有困难。前妻有困难,你停止付生活费,不是一个男人应有胸怀。当然,如果前妻过得不好,男方都有一种莫名其妙的优越感,总要显摆显摆,总有让女人明白离开他活不下去的感觉,绝对会大方地帮前方。这种阴暗心理,男女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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