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子合同本质上仍属合同范畴,因而对电子合同具体概念性的解释需结合《合同法》上对“合同”的解释加以说明,即: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为了避免数据电文易篡改、易灭失的问题,《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法律有效性的判定标准作出明确要求,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结合分析,如果一份电子合同同时具备:生成(时间戳),存储(第三方存储),提取(公证)以及身份认证(电子签名) 四个要素环节,形成一个证明电子合同签署身份有效且内容未经篡改的电子证据链闭环,则该电子合同更加完整有效性。
电子合同的特点,我们也可以和传统纸质合同对比着来看:
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较,电子合同由于其“电子化”所具有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互联网让合同的订立更具快捷高效性;
(2)合同签订主体以及签订环境的虚拟性;
(3)以完全电子化的手段订立合同改变了传统合同主体面对面签订的形式;
(4)电子合同的适用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定;
(5)大量点击合同的使用使合同订立模式趋向于标准化和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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