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办理的又是冤***错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不进行释法说明的情况下进行定罪,市中院,省高院两次发回再审都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再审的,没有补充任何证据,进行的是重复起诉,并且在同一事实的事上,又做的是一罪二罚,并且是判两年,非得让服刑三年多,在全国有谁听说和遇到过这种罕见之事,事情己过去几年了,至今没有任何单位给个公平的说法。欢迎全国新闻机构前来釆访。电话13937993955。联系人:马建超。谢谢!
笔录律师可以看,音频视频不给提供,无法完全还原其本意。笔录都是格式化的,设计好的问题,你只能在讯问(询问)人员的框架下回答,有时候笔录上呈现出来的内容会给他人做出有意识的引导,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一线办案人员告诉你,这样回答比较靠谱。
告知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在核对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核对之后拒不签名、捺指印,我们会在笔录中注明,同时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你的笔录依然可以作为这个案件的证据使用。是否明白?”。
告知犯罪嫌疑人:“现在请你明确指出,刚才的笔录中哪个地方不客观?”。
判断犯罪嫌疑人指出的不客观之处,到底有无记录错误。
***如没有记录错误,犯罪嫌疑人仍然拒不签字、捺指印。讯问的检察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拒不签字、捺指印。同时,在讯问结束后,通知本院监所部门调取本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将该次讯问笔录附卷作为证据使用。
***如存在记录错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在补充或更正处捺指印。犯罪嫌疑人没有意见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的签名、捺指印。如果其更正后依然不签字、捺指印。处理方式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阅读核对笔录的权利,有签名纳印的义务。笔录应确保真实性,笔录内容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所述相符。笔录内容一方面作为案件的证据,另外一方面也体现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态度。
正常情况下,讯问过程都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如果做完笔录后,嫌疑人核对完笔录,对内容无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纳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纳印,直接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名纳印,直接提供笔录和讯问录像就行了。
如果笔录内容与嫌疑人所述有所出入,嫌疑人提出修改笔录的,应当修改笔录,修改完后让嫌疑人签名纳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就算嫌疑人胡编乱造,有悖于事实,也应该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能否认定坦白的主要依据,坦白是可以从宽处理的。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光凭嫌疑人供述也定不了罪。嫌疑人现编乱造,零口供,只要证据扎实,形成证据链,也会对嫌疑人定罪。
所以,嫌疑人在核实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纳印。提出异议后,修改后,应当签名纳印。
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笔录都是一问一答,我问你答,你答什么,我写什么,最后你看一遍确认是自己的回答再签字,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所说相符,如果对方拒绝签字,只能说明你擅自更改内容,那别说拒绝签字了,合不合法都是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问的有意思
一、嫌疑人不签字按手印就不签呗,标注拒签。
二、询问笔录一问一答,问的主动权在询问人这边。你尽管问你需要知道的问题,然后客观的记录就可以了。
三、没次结束问询前都会问他是否有补充吗?记录好他要补充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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