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怎么说呢这个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他们为了避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都是在招聘员工时与员工单独的签订一份试用合同,当然试用合同嘛肯定要有期限的,这个一般就是三到六个月,在这个试用期合同满期之后企业根据这个员工的工作情况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这个员工,其实这样说白了就是在规避法律,试用期你就是个廉价的劳动力,以方便后续出现什么情况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可以查一下《劳动合同法》它规定的是,在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若试用期不成立那么该期限就是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先与员工签订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待到过了试用期,经过考核合格后,再与员工签订所谓【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正式的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
张某与某公司于2008年2月签订了为期2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每月工资2000元,张某担任财务经理,2个月的试用期满后,由于公司进行业务调整,所以仅与张某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3个月的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又于2008年6月1日与张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视为签订了期限为2个月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2月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算做已签订劳动合同一次,其后该公司又与张某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又算做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该公司在2008年6月1日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张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双方仅续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由于该公司应该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所以将承担向张某支付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双倍工资的责任。
关于"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合法,但最长期限只有六个月。
作为一家企业,在社会上具有法人地位,但把心思用在签订试用期合同上,实际上可以直接判断出该公司格局小,格调低,且让人小看,是得不偿失的,甚至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均明文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最长六个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能超过六个月,过了试用期,即为正式劳动合同履约期。
而个别用人单位专门签试用期劳动合同,虽然合法,但也在打脸。其作法不高明。
管见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的年限不同,试用期可以有1-6个月不等的期限。所以试用期也应当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自入职之日起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用人单位为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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