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入职十五年一直未购买社保,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见,完全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加班、奖金、补贴等,当月上班天数不足21.75天的月份要剔除),经济补偿金的倍数为N(N为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不超过半年的部分按0.5年计算)。
所以,根据您的情况 ,工作15年,单位应支付您15个月的工资。而您的仲裁请求中主张的事项有明显问题,首先,要求补缴社保这个是向社保机构主张的,不是向仲裁机构,只是近年来,社保争议越来越纳入到了劳动争议的领域,因此仲裁在不乐意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裁定为超过了仲裁时效。
综上,您这个案子,本来很有把握胜诉,只是在仲裁请求没有主张好。不过,目前还有余地,可以在收到仲裁书15日内向初级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都能胜诉,如超过了15日但还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也可以重新以“未购买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请求经济补偿金。完了之后,再去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单位连续工作15年没有交纳社保,现在仲裁说已经过了时效该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你在工作单位继续工作,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那么随时去申请劳动仲裁都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除非是你的劳动关系已经和工作单位解除,并且解除的时间超过了两年这个时候通过仲裁的话确实是不能够进行仲裁,因为劳动仲裁的实现确实是需要在两年之内。
如果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也可以申请一个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的方式来进行,受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申请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你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方说你曾经在这个企业单位工作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对于你来说就是相关的证据。
拥有这样的相关证据,那么你就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的手段进行举报,并且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出面来调查和解决这个问题,这样的话由企业来进行补交,这15年以来的社保是没有问题的,企业单位所承担的缴费比例和滞纳金的费用完全应该由企业单位来承担,那么你个人所承担的费用也许还要由你个人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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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也应当及时。
根据我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有效期是一年。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的有效期是两年。
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在一年之内提出。除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工资,以及劳动关系确认等情况。
说实话,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问题一直都不是劳动争议的范畴。这不存在争议。给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相应的职权[_a***_]应当进行征缴,这就是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保征收机构。
包括最高人民***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对有关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进行过明确。社会保险征收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能受理。
所以,如题目所说劳动仲裁说超过时效不予受理是不对的。
劳动监察受理的有效期是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没缴社保的行为是连续的,所以应当从我们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给我们开始缴纳社保,终止违法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
不过话又说回来,万一因过去时间较长,相应的企业会计凭证和其他资料灭失无法证明,这样就无法补缴社保了。而且有的时候,要反过头来再找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立劳动关系。然后通过确立劳动关系的裁决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一般来讲时间过去的越短,证据材料就会越清晰,几乎就不会出现,因证据灭失无法补交社保的情况。
所以,是建议大家在社保***方面拖延时间不要超过两年,最好是去管理制度规范的大单位。
不知你现在年龄多大?社保费征缴没有设时间限制,人カ***社会保障部对十ニ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接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籵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经办机构是什么?《社会保险法》規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也包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征缴职能交由税务部门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也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仲裁判决没有问题。
实践过程中这种问题很常见,明明有权利维护自己权益,但一直不用,过期了又觉得自己吃亏了,***难,从没想过自身有什么问题。
我经常接触一些人,耍一些小聪明,还自鸣得意,最后吃亏的就是自己。我们国家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很到位,规定很细,但就像做生意恶性竞争一样,一些没技术,没能力的人,经常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比如国家要求单位为员工必须缴纳社保,有一些人求职时候就说,我不要上社保,录用我,还签订一些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让别的人也不得不放弃,最后只有企业得利。而且国家明明规定了两年之内都可以举报,但有些人还觉得不错,交社保干嘛,等年龄大了,需要用了,又说什么单位一直不给自己交社保,自己年龄大了无保障,试用期时候不给你买社保,结束了就应该去举报他,***,还等十五年。
国家规定了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一些人就是觉得无所谓,不签我也干,出问题了,又无法证明自己工作时间,工作关系,当时承诺的报酬多少等等,又说什么***难,如果所有人不签订合同,都过了试用期立即举报,拿双倍工资,还会有单位敢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没办法,社会上聪明人太多,不签合同给干活,干十五年都不要求上社保,对这些人来说,你已经习惯了,还要求什么呢?到了今天这个地步,除了你自己原因,还能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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