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公司不想续签,处处为难让你自己辞职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其目的在于不想支付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原因如下:
1、法律依据(大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以及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不存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均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具体事实(小前提):
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单位却不想续签,并非你本人不愿意续签。
3、结论:
用人单位若不续签,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0705.html
上一篇
法律咨询顾问面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