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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感情破裂证据

  1.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2. 人在离婚时,都可以无耻到什么地步,从不想着以后孩子会怎么样?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音频请求判决离婚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1)跟配偶在聊天中用手机或者录音笔进行录音:

可行。但是需要在录音中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其一,可以在录音中称呼一下对方,让对方应允。其二,可以在录音中让对方承认自己的过错是否有过家暴的行为婚外情的行为,最好能够让对方详细进行自述。

(2)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录下或拍摄下对方家暴、婚外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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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可行。在自己家中的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中,不排除对方律师会针对录音或者视频的来源进行具体提问,一旦知道录音或者***在他人家中安装,便会马上否认证据的合法性。

(3)在他人的家中或者车上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

不可行!尽管别人是“小三”也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若真的将摄像头安装在别人家中,那涉及到刺探、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甚者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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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确实比较热,先来回顾下基本案情

女士的丈夫在外地工作,偶尔回家也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王女士怀疑丈夫出轨,趁丈夫醉酒,猜出其手机密码,从手机中取得丈夫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后又在丈夫居住的卧室内放置录音笔,录到丈夫和他人***的音频。王女士到***起诉婚后,***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王女士猜测丈夫手机密码获取的证据、偷录的音频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属无效证据。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而且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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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展开讲讲。

与许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理解不同的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被判无效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

我国法律以前确实曾经规定过,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批复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人在离婚时,都可以无耻到什么地步,从不想着以后孩子怎么样?

人性本善,那是在毫无利益冲突背景下说的,所以对一个毫不相干的人,我们反倒是和言悦色,在外人眼里成了老好人。

但面对离婚,夫妻双方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共同财产和牵绊,一旦涉及到利益,而对方又是撕破了脸皮不再存有感情,双方之间的你争我夺实也太平常不过了。这时候,人性本恶,显而易见。

如果会想着孩子,为孩子好,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健康的成长环境,其中一方就不会做出对婚姻有任何不轨的举动了。离婚率高涨,很大的原因是忘了初心,忘记了婚姻的责任,出轨行为是目前导致离婚率只高不下最主要原因。

在背叛婚姻那一刻起,孩子就没有被放在心上。更夸张的家庭是,夫妻双双出轨,各玩各,孩子更像是成了孤儿。

孩子来到这个世界,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来到什么样的家庭,决定了他们什么样的人生。善待自己的婚姻,就是善待孩子,同时也是为自己积德,善待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