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不能复印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为行使辩护权可以复印案卷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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