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司克扣员工工资,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被克扣了,那么你就可以按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并且取得经济赔偿金,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关于克扣数额的问题,现在法律对这一块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几毛钱,几元钱,还是几十元钱,算是克扣工资。每个地方每个法院可能判决都不一样,所以,你一定要确认,你被克扣了多少工资,一般来讲,以个人经验,10元以下的可能算做误差,超过10元的可以算是克扣,在依法解除合同前,你可以提前打当地劳动部门电话咨询确认一下,然后再看是否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相关经济赔偿金;
2,怎么样解除合同,这是个比较注意的问题。因为公司如果说并没有收到你的书同解除劳动合同,你就完全被动了,所以说,你必须做好二手准备,在公司相关的群或公众场合,截留你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据,或者你向公司行政部门递交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留下公司相关部门管理的签名(此处是通知书,公司相关管理签不签名不影响其效力,主要是留作证明,证明你确实告知公司了,公司也收到了),原件或复印件,但这种情况下,一般管理是不会签名的,这时你就必须用快递的方式把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到公司或公司行政部门,快递单上必须写上内附件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最后,一般公司都不会同意且支付经济赔偿金给你的,公司都是死撑,打官司到二审,这个也是现在劳动合同法不足之处,非人力可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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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能无故随意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答复依据如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答复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首先明确下你的问题,是无缘无故的克扣还是有正当理由的如:社保、公积金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个税部门都是由公司扣下代为缴纳的。或者你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出处罚通报的,也有权利扣罚相关工资。当然如果是公司无缘无故的克扣工资又给不出正当合适的理由,则可以举证走仲裁途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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