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请律师不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请不请律师,都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目的,可能是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沟通,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这个时候,如果有律师参与,是有利于维护小区居民权益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请或不请律师应由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请律师当然好,但是需要支付费用,这是应该考虑的问题。我建议,业主委员会长期聘请一位或两位擅长房地产案件的律师,是必要的;平时出出主意,发生纠纷时代理诉讼;至于费用,可以由小区居民分担。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
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收房时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验房时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该怎么办
在验房收房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房屋有一些小的质量问题,可以让发展商及时补修。但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则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
(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房子交房都有两书一表
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如果保修期外,就要视情况,属于开发商原来的质量问题,就要大胆***。其他的就需要自己处理了。
找物业,但物业不管,让去找开发商;
找开发商,开发商又说,已经交给物业了,还得找物业。
这样踢皮球的事儿,屡见不鲜,最主要的是开发商、物业、业主三方没有明确主体责任。
那么入住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找谁?
其实,房屋质量问题,可分两种。
除因业主擅自拆改房屋结构造成的质量问题外,都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但是有时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维修的,要在《住宅质量保证书》[_a***_]委托单位,此时,业主亦可要求物业公司来承担维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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