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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只有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才能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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