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经历连续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二次到期后,需要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要签固定期之外,单位必须主动跟劳动者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二倍工资。
但是,如果劳动者出于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同意签订“当本次合同期满就自动续约”,则可以视为该劳动者主动示意每次都愿意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放弃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权利,则自动续约也是有效、不违法的。
我们经常会在一些服务合同或者交易合同里见过自动续签的表述,例如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该合同自动顺延。但是在劳动合同的时候这样约定需要特别注意。
劳动合同法里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比较常见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明确了企业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在约定了自动续签的条款时,要注意确认是否与需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相矛盾。
也就是说即使有自动续签的约定,满足签订无固定合同的条件时,需要重新签订,否则员工主张应未签未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企业会败诉。
总之,劳动合同自动续签可以约定,但是要注意不能因此规避劳动合同法里的其他应当履行的条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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