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以首先需要判断这个案例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是谁。根据题主提供的信息,实际上出现了三方关系,三个主体,一是劳动者,一是实际用工单位,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分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主体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这个案例中,以签合同的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该不会有问题。
虽然实际用工单位已经注销,且用工单位可能实际管理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但用人单位依然存在,其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实际上,这种类型的关系可以把劳动者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这样看法律关系就比较简单了。
具体到劳动仲裁的管辖问题,也就是到哪个仲裁机构去申请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到用工单位所在地去,也可以到签合同的那个单位所在地去申请。一般理解,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优先。也就是,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有优先受理的权利。这个管辖问题具体可能还需要看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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