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官不开庭,因为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大多都是书面审理,是法律规定允许的。
律师不交辩护词,律师为什么不交辩护词呢?当事人聘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为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此时,律师没有提出辩护意见,那和没有请律师有什么分别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在二审时不提交辩护词,法官会视为律师放弃辩护。二审法官会对一审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进行书面的审理。
根据刑诉法236条规定,审理的结果有以下三点:
一、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是全部,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书面审理的刑事案件,二审***才能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律师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律师代理二审的基本工作职责及基本义务,必须完成。
二审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受托辩护的被告人律师必然违规,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审受托的辩护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极易使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利及相关合法刑事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辩护律师经过精准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分析,最后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是维护和保障被告人合法辩护权利及刑事诉讼权利的有力武器。否则,无论是二审,还是一审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存在将毫无意义,违背了刑辩律师代理案件的初衷,对于刑案当事人的损害将无可避免。这样的律师,不仅当事人唾弃,而且同样会遭到律师的谴责。
所以,二审受托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必须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无论是二审***决定书面不开庭审理,还是决定开庭审理。
但有的案件时依法应当开庭的,比如: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比如: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再比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除这类案件外,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不开庭。
2、律师不交辩护词
有委托律师吗?如果有,那么应该向二审***提交辩护意见,不然,委托律师的目的何在?
3、案件的后果是根据案情和证据来判断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改判;
刑辩律师的职责是否定公诉人的指控。指出公诉人指控不能成立或部分不成立。刑辩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的委托,被告委托律师辩护,是为其辩护无罪或较轻的刑罚。如果当庭揭示或论证被告构成另一罪,则难免与委托相悖,即是获得刑罚比公诉人指控之罪轻。
被告人的行为即使构成其他罪轻,律师也不能指出,也无权指出被告构成他罪。这是刑辩律师辩护职责所决定的。否则控辩双方角色就混同了,控辩制约平衡设计也就不复存在了。辩护是有边界的。公诉人没有指控的罪名,辩护人无权主张,法庭也不应审理。
刑事诉讼过程辩护律师的辨护,主要根据控诉方指控的不同情形,为代理人作有罪与无罪的辩护、罪重与罪轻的辨护、此罪与彼罪的辨护。
辨护律师当发现控诉方对代理人所犯罪行定性不准、存在争论分歧,定他罪在量刑上更有利于代理人方时,是可以就指控罪名作他罪辩护的。这种辨护是有罪前提下的择轻辨护。比如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案件,在构成要素上有相似或相近之处,而最终定罪的不同,在量刑上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在司法实践中,该类罪名变更辨护成功的案例也是存在的。
一般来讲,辩护律师如果认为需要变更罪名,会尽量适用刑期较低的罪名,因为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只要是有利于被告人,就是合理的辩护方案。
刑事辩护实务中,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而是构成其他罪,这样的辩护意见和思路,合理吗?
1.构成重罪。即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另外一种犯罪,比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更严重,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罚更严厉。
2.构成轻罪。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另外一种犯罪,比此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更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担任辩护人,其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_a***_]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存在即合理”。
一个人,一个事物,一种职业,他能存在于这个世界上,自然是有用途的,有价值的,否则,他就难以存在,他就会消亡。
有的事物、人,你觉得没用,不能就说他真的没用。一是你可能还没有发现他的价值。不知他的用途所在。二是对你没用,不等于对别人没用,当下对你没用,不等于将来对你没用。所以,我们不能一概否定,一棍子打死。
所以,说“为枪杀律师凶手辩护是助纣为虐“是不对的。律师的存在对社会、对人肯定是有好处的。
首先,为被告辩护是法律给予被告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所以不存在助纣为虐的说法。
其次,如果没有律师,被告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冤***错案的概率会增大。
说是助纣为虐,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如果没有律师会更坏,这在我国是有教训的。我国法律规定,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一个专门的职业,可以进行民事代理、刑事代理等等。因为律师熟知法律,从法律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中为刑事犯罪人进行辩护也是他的职责之一。律师在基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开庭审判时,律师提的辩护意见有道理,法庭可以***纳,律师提的辩护意见无道理,法庭不予***纳。至于说***纳不***纳,由法庭最终决定。律师参与法庭辩论是应当的,我们应该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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