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首先,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三个以上的执业律师,并且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合伙人组成。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用一个人的名字命名。如: 周润发律师事务所。相比之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极少数的律师事务所。
其次, 律师无论在合伙或者个人的律师事务所。也分为两种; 一种叫薪金律师, 一种叫提成律师。
薪水律师每天按时上下班,完成部门主任交给的工作任务,按月领取工资而且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的律师; 而提成律师则是按照所里规定交纳一定的基本管理费用。工作时间相比较来说自由一些, 按自己的业务提成获取收入的律师,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
最后,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由律师事务所同委托人签订合同委托合同,并指派律师完成委托工作。律师事务所按照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并且出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律师夏晓东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具体如下:
1、实习律师、薪金律师如果由律所发工资,应为劳动关系;
2、提成律师与律所应该是劳务关系;
3、合伙人,属于律所的出资人、管理人或股东。
创建于2019.11.18举报|反对
相关推荐
小型律师事务所装修
随着2019年社保改由税务局征收,律师与律所的关系再次摆到了人们面前,再加上有地方司法厅要求律师年检的时候,必须提供在税务局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给年检!
于是乎原来律师想转所不脱一层皮不可能达到目的,现在好了律所主动让那些没有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多的律师转所,非要留下来的,先将未来一年的社保交到所里。
那么问题来了:律师和律所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律所是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
之前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主体,就是因为律所没有在工商局和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律所不用怀疑,是一个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能在税务局给律师开立社保账户。
律所不光是有律师、合伙人,还有行政财务人员,比如前台接待人员、办公室人员、财务出纳等人员,这些人员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律所给这些人员发工资,因此这些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多样,但不复杂。
1、一般合伙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也[_a***_]登记为合伙人但不是真正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在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的律师,俗称工薪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之前是劳动合同的关系;
3、在律师事务所中提成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劳务关系。
提成和领取工资都属于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方面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需要交纳养老保险,所以不管工薪律师还是属于劳务关系的律师都是交纳养老保险的,只不过工薪律师的养老保险是律师事务所给交纳的,劳务关系的律师是自己交纳的。
不管哪种分配制度的律师,在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上是一样的,都是受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指派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02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