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报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这是缺少必须的要件。劳动合同有制式版本,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应使用标准的纸质合同本,否则就是有猫腻,不合规隐含了某种不合法。要求企业劳资部门重新使用标准制式版本签合同,若企业不同意可去劳动局申诉,要求重签或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社保等损失。标准版是有工资额栏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的条款。那么既然是有明确规定为什么有的企业不写明呢?理由主要是两方面:1、不写明工资或者写***的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不写明但是可以补正的,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2、工资报酬在企业中均属于保密信息,为了防止员工互相比较影响团队的氛围,一般企业均不喜欢写实际工资,要么就写按公司的薪酬制度定岗定薪,要么就写最低的工资标准,目的也是为了加强企业的人事管理。
劳动合同不写工资,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可申请劳动部门整改甚至赔偿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缺乏必备条款,则意味着合同不成立。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说,如果合同不成立,相当于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面临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如果劳动报酬属于必备条款,约定不明的话,也会导致合同不成立,而法律恰恰不是这么规定的,所以劳动合同法所称的必备条款并非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要求。
谢邀。
根据劳动合同法17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注明薪资标准,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只是属于条款约定不明。
有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之外,会以薪资确认表的方式确定工资标准的,以薪资确认表为准;要是通过银行卡发放的,那实际发放的数额也可以作为工资的确定标准。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只写《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比较笼统,为避免纠纷,应明确劳动报酬金额或计酬办法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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